鄺樹流案 DCCC76/2014

以天拿水威脅公職人員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個月
刑事恐嚇罪判處監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27/6/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樹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鄺樹流並非註冊中醫,曾因刊登醫藥服務廣告而收到衛生署警告。2013年11月20日,他到衛生署胡忠大廈辦事處與職員會面,期間情緒激動,從背囊取出裝有天拿水的玻璃樽並將其敲碎,再取出打火機,命令職員離開及要求會見傳媒。職員將他制服,事件沒有造成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他否認企圖縱火罪,但承認刑事恐嚇罪,控方接納認罪;法庭遂裁定控罪二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承認刑事恐嚇罪 (criminal intimidation) 後的量刑,以及攜帶易燃液體、打破容器並展示打火機威脅公職人員的嚴重性。被告主張行為出於一時衝動、沒有傷人或點火意圖、沒有刑事紀錄且健康欠佳;控方則要求法庭按照案情嚴重性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有意把天拿水及打火機帶到衛生署,並不接受其順道購買、沒有預謀的說法,因該說法與其書面陳詞矛盾。刑事恐嚇罪最高可判監禁五年,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嚴重性及被告情況處理。被告在政府辦事處蓄意恐嚇公職人員,且打破盛有高度易燃液體的玻璃樽並展示打火機,造成嚴重火災風險;即使沒有實際傷害,仍須以監禁反映社會譴責及阻嚇需要。量刑起點為六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四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及控罪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罰,並按個案嚴重性、阻嚇及認罪扣減原則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二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一為替代控罪。法庭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四個月,量刑起點為六個月,已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在政府辦事處以易燃液體及打火機威脅公職人員,即使沒有真正點火、傷人或造成損失,仍可被視為嚴重罪行並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沒有案底及個人健康問題,未足以抵銷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政府辦事處以天拿水和打火機威脅職員會否入獄?
A.

可以。法庭認為在政府辦事處蓄意威脅公職人員,並打破盛有易燃液體的容器及展示打火機,具有嚴重火災風險,即使無人受傷,仍須判處即時監禁。本案被告被判監禁四個月。

Q.沒有真正點火或傷人仍可構成嚴重刑事恐嚇嗎?
A.

可以。法庭重視行為造成的實際火災危險及對公職人員的威脅,而不僅是有否真正點火或造成傷害。本案雖無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仍被視為嚴重罪行。

Q.刑事恐嚇罪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本案法庭以六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按慣例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四個月監禁。除認罪外,法庭沒有接納其他足以減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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