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u Wai Koon DCCC1014/2013
冒充土地代理出售土地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u Wai Koon 及 Lam Man Sh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買家透過公司 Power Place Development Limited 擬購買六幅地段中餘下五幅土地的業權份額。D2 是地產代理從業員,介紹 D1 為土地業主的代理人;D1 出示一份經增添出售授權字句的授權書,並代表賣方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土地業主從未授權出售,合約上的業主簽名亦屬偽造。買家支付的五十萬元訂金其後獲退還,並另獲十五萬元賠償,交易沒有完成。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兩名被告合作促成未獲業主授權的土地買賣,並涉及偽造業主簽名,應判處何種刑罰。D2 請求判處緩刑;法庭須衡量欺詐的嚴重性、兩人的角色及過往定罪、悔改和社區服務,以及訂金已退還並支付賠償、無人蒙受損失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名被告均在明知沒有業主授權下促成出售,且在授權書簽署後增添出售字句,臨時買賣合約上的業主簽名亦屬偽造。D2 身為地產代理從業員,沒有保障客戶利益,既未告知業主買家有意購買,也沒有向買家披露真相。兩人的角色雖有不同,欺詐仍有賴彼此合作,故應判處相同刑罰。依《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定罪後,法庭以三年六個月監禁為審訊後起點;考慮訂金已退還及另付十五萬元賠償,減刑六個月。兩人均無特殊情況足以支持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特別引用案例先例。法庭提及的主要法例是《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兩名被告依該條被裁定欺詐罪罪名成立;本判刑理由著重欺詐的嚴重性、各被告角色及已作出的退款和賠償。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三年。法庭拒絕 D2 提出的緩刑要求;判刑已因訂金退還及支付十五萬元賠償而由三年六個月減至三年。
判決啟示
退款及賠償可在量刑時獲考慮並減低刑期,但不會消除嚴重欺詐的性質。若共同犯罪各方的角色均屬重要且不可或缺,法庭可判處相同刑罰;良好社區評價及多年未再因不誠實罪被定罪,也未必構成緩刑所需的特殊情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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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土地業主授權,冒充代理出售土地會被判多久?
本案兩名被告在沒有業主授權下促成出售,並涉及在授權書增添字句及偽造業主簽名。法庭認為欺詐嚴重,判兩人各監禁三年。
Q.退還土地買賣訂金並賠償,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法庭把退還五十萬元訂金及支付十五萬元賠償納入考慮,將量刑起點減少六個月;但認為欺詐仍然嚴重,故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三年。
Q.地產代理沒有告知買賣雙方真相,會否被判緩刑?
D2 沒有告知業主買家有意購買,也沒有向買家披露真相,法庭認為其角色對共同欺詐不可或缺。法庭認定沒有特殊情況支持緩刑,判 D2 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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