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n Lianhan DCCC358/2014
為利砍伐沉香樹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en Lianh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J. Woodcock
案情摘要
Chen Lianhan 承認兩項控罪:在西貢郊野公園砍伐沉香樹,與兩名身份不明人士偷取四公斤沉香木碎,價值超過港幣32萬元;以及非法入境後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港。警方當場拘捕他,並在其袋內搜出工具及木碎。被告稱因收入不足以供養家人及支付醫療費用而為利犯案;他有肺結核,香港亦無案底。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辯方沒有反對。
核心法律爭議
沉香木盜竊罪的量刑起點及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提出的加刑申請應如何處理?認罪扣減及個人求情因素如何影響刑期?非法入境後留港的刑期應否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參照上訴法庭就沉香木盜竊案確立的三年量刑起點,並接納漁農自然護理署報告所述砍伐沉香樹的增加趨勢及對香港社群造成的損害。沉香樹瀕危,砍伐造成的破壞通常不可逆轉,故有強烈需要保護樹木並阻嚇以牟利為目的的犯案。盜竊罪先以三年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依條例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判處兩年六個月。非法留港罪以十五個月為起點,考慮求情後減至十個月;依相關判例,該刑期與引致檢控的罪行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Xie Jinbin (CACC195/2010) 支持沉香木盜竊罪採用三年量刑起點,並涉及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HKSAR v Wen Zelang (CACC220/2006) 指沉香樹瀕危,三年起點及百分之二十五加刑並非明顯過重。The Queen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 支持非法留港罪在認罪後判處十五個月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監:沉香木盜竊罪兩年六個月,非法留港罪十個月,後者與前者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凸顯保護瀕危沉香樹及阻嚇牟利砍伐的重大公共利益,並確認相關盜竊案可採三年量刑起點及加刑百分之二十五。非法留港罪的刑期則與引致檢控的罪行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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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利砍伐沉香樹會被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砍伐沉香樹並偷取價值超過港幣32萬元的木碎,認罪後仍因加刑判監兩年六個月;另有非法留港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四個月。
Q.砍伐瀕危沉香樹的盜竊罪如何量刑?
法庭參照三年量刑起點,考慮認罪扣減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本案盜竊罪最終判處兩年六個月監禁。
Q.非法入境後留港的刑期會與其他罪行分期執行嗎?
法庭指出非法留港刑期通常與引致檢控的罪行刑期分期執行。本案被告因此就非法留港被判十個月,與盜竊罪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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