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e Ho Kong DCCC69/2014

閉路電視影像中的人是否構成入屋犯法?

罪名成立
第二被告入屋犯法罪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ouglas T.H. Yau5/6/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ee Ho Kong (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兩名被告及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共同入屋犯法罪,第二項僅針對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在審訊首日承認兩項控罪,本判決只處理第二被告。案發地點為土瓜灣崇平街 Hilder Centre 1207室,該處正在裝修。工人離開並鎖門後,閉路電視拍攝到三名男子進入大廈、在1207室外逗留,兩人進入房間並以手推車運走銅管及其他銅料。警方其後拘捕第二被告,並以其照片與閉路電視影像作比對。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閉路電視影像中的男子是否為第二被告,以及他是否作為侵入者進入1207室並參與偷竊。辯方質疑影像質素、身高及面貌比對不足,認為警員未能可靠確認身份;控方則主張影像、照片比對及連貫行蹤足以證明身份和各項犯罪元素。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影像辨認證據 (identification by images) 的原則,提醒自己錯誤辨認的風險,並考慮照明、攝影距離、影像及同期照片的質素。法官認定第二被告在貨梯影像中的面貌及髮型與同期照片一致,確定其身份。綜合三人逗留、進入已上鎖房間、以手推車運走物品及共同離開等閉路電視證據,法庭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第二被告作為侵入者參與入屋犯法及偷竊,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s Reference No.2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321,並參考 R v Dodson and Williams、R v Fowden and White、R v Clarke and P、R v Stockwell、R v Hookway、R v James Downey 及 R v Blenkinsop,說明影像可作身份比對證據,但必須對錯誤辨認保持特別謹慎。香港的 HKSAR v Lau Tat Keung, Milky 及 HKSAR v Ng Siu Kam 亦確認相關原則適用於本港。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被裁定第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身份、侵入、共同偷竊、欺詐性意圖及永久剝奪財產的意圖。本判決未處理判刑。

判決啟示

閉路電視影像即使質素不高,仍可與被告同期照片比較,並由獨任法官自行作出身份判斷。法庭必須警惕錯誤辨認風險,但法律並不要求每宗案件採用固定或僵化的指示。判決亦以多段影像的時間校準及連續行動,支持共同犯罪的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閉路電視影像可以證明誰是入屋犯法者嗎?
A.

可以,但法庭須審慎評估影像質素、照明、拍攝距離及同期照片。就本案而言,法官認為影像與照片足以確認第二被告身份。

Q.影像不清晰是否一定不能定罪?
A.

不一定。影像質素只是考慮因素之一,法庭可結合被告外貌、行動、時間及其他證據作判斷。本案即使影像清晰度有限,法庭仍裁定第二被告罪成。

Q.多人一起搬走失物是否可以證明共同入屋犯法?
A.

若整體行動顯示共同目的,法庭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本案三人共同進入上鎖房間、搬走銅料並一起離開,故第二被告被裁定參與入屋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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