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聰案 DCCC282/2023
與12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情指他於2022年5月兩個不同日期,在黃大仙公共屋邨住所內與12歲7個月大的女童X性交。二人透過WeChat認識並成為情侶,被告人明知女童年齡。兩次性交均使用安全套。被告人案發時16歲,現年18歲,為初犯及學生。辯方強調其年少、認罪、悔意及二人曾拍拖,並請求判處感化令;懲教署則認為勞教中心較為適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兩項嚴重性罪行應採取何種刑罰,以及被告人的年齡、認罪、初犯、所謂戀愛關係、女童沒有證實心理創傷等因素,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處分。辯方要求感化令;控方主張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羈押處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3條及上訴法庭判例,認為涉及13歲以下女童的非法性交屬可判終身監禁的極嚴重罪行。量刑須保護容易受影響的兒童,並具備譴責及阻嚇作用。雖然本案沒有恐嚇、利誘、暴力、破壞信任或已證實的心理創傷等加重因素,被告人仍明知女童年僅約12歲而兩度犯案。感化令不足以傳達必要訊息,監禁性處分不可避免。考慮其年齡、認罪及懲教署意見後,勞教中心較教導所適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律政司司長訴溫達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Tat Yeung)[2022] HKCA 1328,指出未經上訴確認的區域法院判刑不具拘束力或參考價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及HKSAR v Lai Wing Tat闡明兒童性罪行須具阻嚇性,並列出年齡差距、關係、犯案次數、暴力及創傷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羈押於勞教中心;兩項判處同期執行。法庭拒絕感化令及教導所方案,並警告若在勞教中心表現欠佳,可能改判入教導所。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即使被告人同樣未成年、認罪且沒有明顯加重因素,涉及約12歲女童的重複性性罪行仍須具實質阻嚇性的刑罰。法庭亦明確不會以未經上訴的區域法院判刑理由作為量刑案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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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2歲女童性交會被判什麼刑罰?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屬可判終身監禁的嚴重罪行。法庭認為本案須具阻嚇性,最終判兩項控罪入勞教中心,並同期執行。
Q.被告年僅16歲並認罪,可以判感化令嗎?
年齡、初犯及認罪可作量刑考慮,但不足以抵銷保護兒童及阻嚇同類罪行的需要。本案法庭認為感化令不適當,改判勞教中心。
Q.女童沒有心理創傷會否免除監禁性刑罰?
女童沒有證實心理創傷只是其中一項因素,並不會消除罪行本身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法庭仍認為須採取監禁性處分,判處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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