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雅案 DCCC9/2014
偷取電單車後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文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沈小民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文雅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盜竊罪、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以及兩項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罪成立。被告人在2013年10月兩個不同日子,分別偷取兩輛停泊街上的電單車,價值為10,000元及43,000元。他其後駕駛失車,並在警方尋找第一輛失車時被拘捕,亦帶領警方尋回第二輛車。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另有21項刑事紀錄,其中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偷取及駕駛電單車應如何量刑、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無牌駕駛的適當刑罰、是否適用《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以及是否應作出停牌及賠償命令。辯方強調車輛已尋回、價值及犯案手法;控方則要求法院按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車屬嚴重罪行,判刑須重視阻嚇性。考慮被告單獨犯案、車輛價值、被偷時間及駕駛行為後,兩項盜竊罪的量刑起點均為兩年監禁。無保險駕駛涉及在道路上駕駛失車,且被告技術不佳,會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因此每項判監六個月。至於停牌,法庭解釋《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只適用於《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附表所列、扣十分的罪行,本案罪行並不符合。無牌駕駛則以罰款較為適當,不應因被告財政困難而改判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余瑞乾及其他一案 (Yu Ruiqian and Others),指出偷車案件雖無上訴庭判刑指引,但過往判例顯示阻嚇性是主要考慮因素。法庭亦引用《道路交通條例》第69A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總監禁三年四個月;兩項無牌駕駛罪各罰款500元,共1,000元。判處停牌三年,並須向兩名車主各賠償1,237元,款項從犯人財物中提取。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偷車及其後在道路上駕駛失車可因道路安全風險而受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法院亦澄清第69A條停牌機制的適用範圍,並確認適合判罰款的罪行不應僅因被告無力付款而改判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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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電單車後在道路上駕駛,通常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偷車及駕駛失車會造成道路安全風險,阻嚇性十分重要。本案兩項盜竊及兩項無保險駕駛罪合併判監三年四個月。
Q.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不一定。法庭認為本案無牌駕駛適合以罰款處理,不能只因被告沒有付款能力便改判監禁;兩項罪行各罰款500元。
Q.偷車案件可否判停牌三年?
可以,但適用的法律依據須視乎罪行性質。法庭認為第69A條不適用,改按《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停牌,本案停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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