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會將其說法與客觀證據(如閉路電視)對比。在本案中,錄像證明被告人並未帶貓出門,法庭認定該理由為刻意謊言,可用作定罪的佐證。
具有重要證明力。本案中,專家證明被告人外套上的玻璃碎片與破窗樣本折射率相同,支持其曾接觸該窗戶,與警員目擊證供吻合。
法庭可根據時間、地點、持有工具及鑑證結果作出「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本案中被告人深夜身處高處窗台且持有染有玻璃碎的螺絲批,被判定為企圖入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福存 DCCC111/2014
2013年12月18日深夜,警員在九龍黃大仙牛池灣榮池徑一間家居用品店(特惠店)後巷發現被告人胡福存身處離地約8.5呎的窗台上。被告人當時戴著黑色手套,右手持螺絲批對著一格已破爛的玻璃窗。警員隨即將其拘捕,並在其外套內搜出螺絲批及鉗子。被告人否認控罪,聲稱當時是為了尋找走失的貓,且攜帶工具是為了幫朋友修理單車。
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企圖入屋犯法 (attempted burglary)。控方主張被告人撬爛窗戶意圖進入店內偷竊;辯方則辯稱被告人僅在找貓,且工具與犯罪無關。
法官採取綜合分析法。首先,透過閉路電視錄像證明被告人離家時並未帶貓,判定其「找貓」之說為刻意謊言。其次,科學鑑證顯示被告人外套、褲子及鞋上均沾有與涉案窗戶相同的玻璃碎片,且螺絲批上亦有玻璃碎。法官認為,一名與店舖無關的人在深夜出現在狹窄窗台上,且持有染有玻璃碎的工具,唯一合理且不可抗拒的推論 (irresistible inference) 是其意圖進入店內偷竊。
引用 The Queen v To Luen-shun [1995] 1 HKCLR 318 關於從證明事實推論其他事實的原則;以及 HKSAR 訴方淑嫻及另外三人 (CACC197/2006) 關於被告人謊言可作為罪證的法律原則。
法官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判定其企圖入屋犯法。
本案強調了科學鑑證(玻璃折射率)與客觀證據(閉路電視)在推翻被告人虛假辯解中的決定性作用,並詳細闡述了被告人刻意謊言如何轉化為不利於其自身的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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