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WAI KOON & Ors DCCC1014/2013

冒充土地代理收取訂金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兩名被告欺詐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26/5/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U WAI KOON、LAM MAN SHING(又名 LAM WAI KU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D1 LIU WAI KOON及D2 LAM MAN SHING被控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的欺詐罪。Suen Fu Wai繼承其父遺產中五幅土地的權益,但從未授權D1出售該等土地。D1在D2介紹下,向Power Place Development Limited的買家表示自己獲授權出售土地,並促成一份總價520萬元的臨時買賣合約,收取50萬元訂金。授權書上的出售字句是在Suen簽署後才加上,買賣合約亦附有偽造的Suen簽名。交易未能完成,買家其後獲退還訂金及部分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須證明兩名被告知道Suen沒有授權出售土地,仍以虛假表示誘使買家支付50萬元,並具有不誠實及欺詐意圖。D1主張相信授權書真實且沒有不誠實意圖;D2主張沒有證據證明其不誠實。核心爭議亦包括Suen簽署授權書時出售字句是否已存在。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證人證供、授權書版面差異、偽造簽名、訂金付予D1而非土地擁有人,以及兩名被告從未向Suen核實交易等情況,認定Suen簽署授權書時出售字句尚未填寫,且從未授權向Power Place出售。D1明知授權不足,仍表示獲授權並收取訂金;D2作為地產代理從未核實賣方身分或簽署,且知道Suen未授權交易。依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R v Ghosh所述不誠實測試,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欺詐各項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Ghosh [1982] 1 QB 1053,採用涉及被告不誠實及其意圖的判斷方法。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C條,以及《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及相關操守規範分析案件。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均被裁定欺詐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刑罰、賠償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未經核實賣方授權、使用事後填寫的授權書及偽造簽名,均可支持明知及不誠實的推論。被告沉默本身不構成不利推論,但整體客觀證據仍可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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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土地擁有人的授權,代人出售土地收取訂金是否犯罪?
A.

可以。若明知沒有授權仍虛假表示有權出售,並藉此誘使買家付款,可能構成欺詐。本案法庭裁定D1及D2均符合這些條件,罪名成立。

Q.授權書簽署後才加上出售土地字句,是否仍然有效?
A.

法庭會審視文件及其他證據,而不只依賴簽名。本案法庭認定Suen簽署時出售字句仍然空白,因此授權書不支持出售五幅土地的權力。

Q.地產代理沒有向土地擁有人核實交易,會否被判欺詐?
A.

單純疏忽未必足夠,但不核實身分、簽名及收款安排可與其他證據一併證明明知及不誠實。本案D2被裁定明知交易未獲授權,並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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