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Xiao Chunming DCCC182/2014

輸入偽麻黃鹼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
認罪後因大量偽麻黃鹼判監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Woodcock25/5/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iao Chunmi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odcock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Xiao Chunming承認一項未有根據及按照牌照規定輸入受管制化學品罪,違反《Control of Chemicals Ordinance》(第145章)第3(a)及15(1)(a)條。2013年9月27日,他從埃及開羅抵達香港,在赤鱲角機場經海關檢查時,被發現於三件行李內藏有共逾43公斤的片劑,其中包含10.21公斤偽麻黃鹼。該化學品價值22,000港元,可用於製造約7公斤「冰」毒。被告稱受一名希臘男子委託運送,並以為是治療喉嚨的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逾43公斤偽麻黃鹼、其可製造約7公斤「冰」毒的潛在危險,以及被告稱不知情、化學品為片劑、沒有證據實際用於製毒等求情因素?認罪折扣應如何適用?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偽麻黃鹼是製造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的必要原料,涉案數量龐大,足以製造約7公斤「冰」毒,所涉及的公共危險及轉運風險極高。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化學品確曾用於製毒,能夠製造如此數量毒品的可能性已足以構成嚴重情節。法庭參考同類案件的量刑起點,並考慮數量、被告解釋、個人背景及悔意,訂定四年六個月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遂判監禁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Cao Yuhui & Others(DCCC 823 of 2013),該案涉6.34至7.31公斤偽麻黃鹼,量刑起點為三年;亦參考DCCC 917 of 2013所涉5.86公斤案件,其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法庭以同類案件作量刑比較。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監禁三年。法庭先以四年六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罪名為輸入受管制化學品而非根據牌照規定。

判決啟示

量刑重點在於受管制化學品的數量及其可製造毒品的潛在能力,而非必須證明已實際製成毒品。判決亦顯示認罪折扣可顯著降低量刑,但不能抵銷大批量走私所反映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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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輸入偽麻黃鹼但不知道用途會否判監?
A.

本案被告聲稱以為片劑是喉嚨藥物,但涉案數量龐大且可製造約七公斤冰毒。法庭仍判處監禁三年。

Q.大量偽麻黃鹼走私通常如何量刑?
A.

法庭以涉案數量及可製造毒品的潛在能力為主要考慮。本案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三年。

Q.認罪對輸入受管制化學品的刑期有何影響?
A.

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能消除大量化學品所反映的嚴重性。本案法庭由四年六個月起算,最後判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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