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富興案 CACC388/2013

參與爆竊如何判刑?

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被拒,兩年監禁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20/5/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富興 (LAI FU 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潘兆初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賴富興與陳子良於2013年2月4日凌晨進入已關門的新界葵涌翠河餐廳,意圖爆竊。陳負責拉下捲閘並被警方當場拘捕;警方在後門發現載有餐廳夾萬、九萬九千元現金及爆竊工具的手推車。申請人駕駛其輕型貨車載陳到場,負責把風,亦協助搬運夾萬,見到警車後逃離。申請人其後警誡下承認控罪,並表示會獲五百元報酬。餐廳沒有損失。申請人有十四次定罪紀錄,包括九項盜竊罪;原審判處兩年監禁,並與另一宗案件的四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使用鐵筆及螺絲批撬開捲閘和開啟箱,是否可在非住宅爆竊的兩年半量刑起點以外另作加刑因素。第二,申請人與同案犯共同預謀犯案是否應加刑。第三,申請人的坦白、合作及較次要角色是否應獲三分之一以外的額外扣減。最後,與同案犯同判兩年相比,申請人的刑期是否不公平或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非住宅爆竊的兩年半量刑起點雖已包括通常程度的計劃性,但不排除以實際使用工具及兩人共同犯案作為個別加刑因素。申請人與陳有預謀地合作,並協助搬運夾萬;原審把兩項因素合共加刑六個月並無錯誤。陳的刑期不能作為申請人自動減刑的基準,因兩人的證據、角色及案情不同。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明的原則,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已可涵蓋合作、主動招認及承認控罪等因素,沒有必須再給予額外折扣。兩年刑期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Anthony 及 HKSAR v Sim Ka-wing,說明非住宅爆竊的兩年半起點及計劃因素;HKSAR v Fan Kit-hung 及 HKSAR v Cheng Wai Kai 列明共同犯案、使用工具及前科等加刑因素。HKSAR v Wong Kam 及 HKSAR v Bunloun Jantakarn 說明不得單以同案犯較輕刑期要求減刑;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明確認認罪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兩年監禁維持不變,並按照原審命令與 TWCC 2209/2013 案的四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非住宅爆竊的標準量刑起點並不排除因使用工具或共同預謀犯案而加刑。共同被告的刑期不構成自動比較基準;坦白及合作通常已包含在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參與非住宅爆竊通常會判刑多久?
A.

判刑起點通常為兩年半監禁,但使用工具及與他人預謀共同犯案可加刑。本案申請人最終被判兩年監禁,刑期維持不變。

Q.有同案犯判得較輕,是否可以要求相同刑期?
A.

不能單以同案犯刑期較輕要求減刑,法院會按各人的角色、證據及案情獨立判刑。本案法院認為同案犯判兩年不構成不公平。

Q.坦白認罪後還可否獲得額外減刑?
A.

坦白、協助警方及承認控罪通常已包括在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內,並非必然可再獲折扣。本案法院拒絕額外減刑的理由成立。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