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得直後訟費的判決原則?

HKSAR v Chan Yau Hei FACC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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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自招檢控,僅獲上訴訟費。
終審法院(刑事)Chief Justice Ma,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Tang PJ, Mr Justice Fok PJ and 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 NPJ19/5/2014
報導引用(2015) 18 HKCFAR 1(2015) 18 HKCFAR 1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Yau Hei (陳宥羲)
  • 法院: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馬道立首席法官、Ribeiro常任法官、鄧楨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Lord Walker of Gestingthorpe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因發布煽動性訊息被控「破壞公眾體統 (outraging public decency)」罪並被定罪。終審法院於2014年3月7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理由是雖然訊息本身可能破壞公眾體統,但該罪行的「公眾元素 (public element)」未獲滿足。本判決是關於訟費的裁定。上訴人要求獲得所有訴訟階段的訟費,包括裁判法院、原訟法庭及終審法院。上訴人在原訟法庭及終審法院階段獲得法律援助,並需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繳付共2,000港元的財政分擔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上訴人應否獲得各級法院的訟費,特別是裁判法院階段的訟費。控方不反對支付原訟法庭及終審法院的訟費,但反對支付裁判法院的訟費,並認為任何訟費裁決應限於上訴人已繳付的法律援助財政分擔費。上訴人則爭辯他應獲得所有階段的訟費。

判決理由

終審法院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84章) 第43條,行使其不受限制的酌情權處理訟費。法院指出,一般而言,無罪釋放的案件通常會判予訟費,除非有特殊理由偏離此原則,例如被告行為導致自身受嫌。法院認為,上訴人發布的訊息具有煽動性及多項加重情節,應受譴責,其行為足以構成剝奪其裁判法院階段訟費的理由,因其可被視為「自招檢控 (brought the prosecution upon himself)」。因此,法院決定不判予裁判法院階段的訟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裁定:

  1. 裁判法院階段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2. 上訴人獲判原訟法庭上訴訟費1,000港元,以及終審法院上訴訟費1,000港元,合共2,000港元。這些訟費僅限於上訴人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繳付的財政分擔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刑事案件中訟費裁決的原則,即法院在行使酌情權時,會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被檢控。即使被告最終上訴得直,若其行為本身具有可譴責性,法院仍可拒絕判予其初審階段的訟費。這對未來涉及被告行為不當但最終獲判無罪的案件具有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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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刑事案件上訴得直後,是否一定能獲得訟費?
A.

不一定。終審法院在本案中指出,雖然一般情況下無罪釋放會判予訟費,但若被告人的行為導致其被檢控,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拒絕判予訟費。

Q.如果我的行為不當,即使上訴成功,會否影響訟費?
A.

會。本案中,上訴人因發布煽動性訊息而自招檢控,儘管其定罪被撤銷,法院仍拒絕判予其裁判法院階段的訟費。

Q.法律援助的財政分擔費是否可以從訟費中收回?
A.

可以。本案中,法院裁定控方須向上訴人支付上訴階段的訟費,但金額僅限於上訴人向法律援助署署長繳付的財政分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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