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Wai Fung DCCC164/2014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認罪後因大量及嚴重材料判囚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A Kwok6/5/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ui Wai Fu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H Judge A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Hui Wai Fung,24歲,承認一項違反《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579章第3(3)條的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警方根據情報於2013年8月15日在大埔富亨邨搜查其住所,從其個人電腦發現4,748張照片及445段兒童色情影片,內容包括兒童自慰、兒童與成年人進行非插入式及插入式性行為。大部分影像涉及5至9歲男童,並包括213張第四級照片及154段第四級影片。被告無案底,聲稱僅供個人使用,沒有發布或分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管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的量刑起點,以及影像數量、第四級內容和兒童年齡等因素是否構成加刑情節。辯方依賴認罪、悔意、良好背景、沒有分發及接受心理治療,要求從輕判處;控方則依據保護兒童及阻嚇需要,主張嚴肅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Prevent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Ordinance》第579章第3(3)條及相關案例,認為本罪量刑重點在於阻嚇,以保護遭受性剝削的兒童。第四級案件通常以12至36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該幅度只是起點;影像所涉兒童特別年幼等加刑因素可令起點超過三年。本案涉及真實兒童、大量第四級材料,且大部分男童僅5至9歲,顯示嚴重剝削情況,故以39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判處26個月監禁;心理報告所示的戀童症狀及中等重犯風險亦支持治療跟進。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確立本罪須着重阻嚇,並指出第四級案件通常以12至36個月作起點。HKSAR v Choy Ka Leung,CACC 365/2012確認兒童特別年幼屬加刑因素,具此等情節時起點可大幅超過三年;該案認罪後判囚22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判監禁26個月。法庭將其心理報告轉交懲教署作跟進處理。判刑以39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影像數量、第四級內容及兒童年齡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沒有分發並不消除管有罪的嚴重性。心理狀況及重犯風險可促使法庭安排治療跟進,但不取代阻嚇性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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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指出第四級材料通常以12至36個月作起點,但數量龐大及涉及年幼兒童可大幅加刑。本案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26個月。

Q.只供個人觀看而沒有發布,是否仍會被判刑?
A.

沒有發布或分發並不免除管有罪的刑責。法庭仍須考慮材料數量、內容及兒童年齡;本案雖為個人使用,仍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

Q.認罪對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刑期有何影響?
A.

本案法庭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26個月。悔意、無案底及治療意願均獲考慮,但未取代阻嚇性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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