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健璋案 DCCC198/2014

借用手機後偷走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864天
19項盜竊罪判監禁864天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2/4/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健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何健璋面對19項盜竊罪,全部承認。約九個月內,他在街上接觸14至21歲的年輕女性,通常先以問路、聲稱初回香港或要求陪同等藉口取得信任,再借用她們的手提電話,隨後藉故離開並將電話出售。19部電話總值約82,160元,均未能尋回。被告在被捕時及其後四次錄影會面中承認多項控罪,並在法庭上承認全部控罪。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時31歲,與父母同住並從事廚房散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19項以相同手法犯下的盜竊罪應如何量刑、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被告的招認、認罪、悔意、年齡和家庭背景應給予多少減刑。辯方要求考慮初犯及合作因素;控方立場則由案情及判刑結果反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年輕受害人的善意、同情及信任取得電話後出售,行為具高度可責性。受害人不僅失去電話,也可能失去私人資料、通訊及私隱,因此罪行嚴重;電話均能出售亦顯示有贓物市場,刑罰須具阻嚇作用。參考同類案件後,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6個月。經考慮被告主動招認及認罪,依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家健所示原則給予40%減刑。由於19罪涉及不同時間及受害人,不能全部同期;但全部分期會過重,故以總刑期4年為起點,再減刑40%,訂為864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卓輝、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盧家宇、江清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俊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啟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偉雄,以比較借用電話後盜竊或欺騙取財案件的量刑起點及整體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家健支持因具實質作用的招認及認罪而減刑40%。

裁決與命令

被告19項盜竊罪均判罪成。每項刑期為監禁108天;控罪2至19的刑期各有42天與第一項及彼此之間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864天。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手機盜竊的損害包括資料及私隱損失,而非僅是電話價值。多項針對不同受害人的罪行須反映於整體刑期,但總體量刑仍須避免不相稱。被告主動招認對案件調查有實質作用,獲40%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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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用別人的手機後帶走,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借用手機後離開並出售,利用受害人的信任,屬嚴重盜竊。單項量刑起點為監禁六個月,本案最後總刑期為864天。

Q.多項盜竊罪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如罪行在不同時間發生並涉及不同受害人,全部同期可能無法反映罪責;但全部分期亦可能過重。本案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864天。

Q.主動認罪和協助警方可以減刑多少?
A.

被告在警方尚未掌握充分證據前主動承認多項罪行,並在庭上認罪。法庭認為招認有實質幫助,因而給予40%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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