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杜柱江 CACC350/2013

販運毒品判刑多久?

減刑
刑期因量刑計算錯誤減至三年八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Macrae JA and Barnes J23/1/20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o Chu Kong(杜柱江)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Macrae JA、Barnes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其葵涌住所搜出氯胺酮、可卡因及俗稱「冰」的甲基安非他明,另有電子磅及可再封膠袋。申請人表示自己吸毒,氯胺酮可能供自用,但打算將其他毒品重新包裝轉售。區域法院以三種毒品的混合情況採取合併計算方法,判處監禁四年。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既然法官接納全部氯胺酮可能供申請人自用,該部分是否仍可納入販運罪的起始刑期計算;以及三種毒品應如何按個別或合併方法量刑。申請人主張起始刑期明顯過高;控方則維持原審對毒品種類及傳播風險的考慮。

判決理由

法院指出,刑罰起始點的確定須以被認定涉及販運的毒品數量及性質為基礎。原審既接納全部氯胺酮可能僅供自用,便不能一方面以此作為自用部分而減刑,另一方面又把全部氯胺酮用來建立販運三種毒品的起始刑期;這造成量刑程序失誤。法院以可卡因及「冰」採合併方法,起始點約為五年;考慮氯胺酮所涉持有及傳播風險,加六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刑期為三年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CLR 69 的量刑指引,以評估按毒品重量及較嚴重毒品計算的刑期;並援引 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ther [2002] 1 HKLRD 69,說明在所有毒品均涉販運但部分毒品供自用的不同情況下,合併量刑可屬適當。

裁決與命令

法院准許刑期上訴,將監禁四年改判為三年八個月。上訴申請視為上訴聆訊處理,原判刑期因此獲減少四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特別提醒辯方,在答辯階段應清楚表明對不同毒品所承認的罪責:對可卡因及「冰」承認販運,對全部氯胺酮僅承認簡單管有。此舉可避免控辯雙方對認罪範圍及量刑基礎產生歧義。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毒品部分自用,還會否影響販運罪刑期?
A.

如法庭接納某部分毒品可能供自用,該部分不可同時用來提高販運罪的起始刑期。本案法庭因此認定原審量刑方法有誤。

Q.同時涉及三種毒品應如何量刑?
A.

法院可按個別或合併方法評估,但須考慮各毒品的重量、種類及販運事實。本案就可卡因及「冰」採合併方法,起始點為五年。

Q.認罪後販運毒品刑期可減多少?
A.

本案法院給予認罪三分之一的完整扣減;重新計算起始刑期及加刑後,將四年監禁改為三年八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