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Tu Xuzhi DCCC1102/2013
在珠寶展偷鑽石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u Xuzh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Tu Xuzhi 承認一項盜竊罪,指他與 Deng Xiaobo 一同前往香港珠寶首飾展。Deng 分散 Diamalt 展位職員的注意時,被告從展位取走一顆 6.08 卡拉鑽石,價值約一百二十四萬美元,折合近一百萬港元。被告當日離港,鑽石其後由 Deng 在內地售出,被告分得人民幣二十二萬元的一半。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案情,並配合警方調查;他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此宗在國際珠寶展有預謀犯下、涉案鑽石價值甚高且未能追回的盜竊,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認罪、配合警方和沒有本地案底應獲多少減刑。辯方指出被告並非策劃者,且曾充分協助警方。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案件涉及高價鑽石在國際貿易展覽中被盜,損害香港的國際聲譽;被告更是專程來港犯案,故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法官參照上訴法庭在 HKSAR 訴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等人案中,就國際珠寶展鑽石盜竊所採取的量刑基準。雖然本案只有兩名涉案者,但被告所偷鑽石價值更高且未被追回,故審訊後量刑起點為四年六個月監禁。法官就被告認罪給予充分減刑;其在港沒有案底的分量有限,因為他抵港僅數小時便犯案。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ft Ordinance》第9條是盜竊罪的法定依據。法官引用 HKSAR 訴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等人案(CACC 275/2011):該案國際珠寶展鑽石盜竊的審訊後適當刑期為四年。該案作為量刑參照,但本案鑽石價值更高,且未能追回,故採用較高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盜竊罪後被定罪。法官以審訊後四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給予充分減刑,判處監禁三年。
判決啟示
在國際珠寶展偷竊高價鑽石,尤其是專程來港犯案且贓物未能追回,可構成加重情節並要求具阻嚇力的刑罰。認罪可帶來充分減刑;短暫來港者沒有本地案底的減刑分量則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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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香港珠寶展偷取高價鑽石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在國際珠寶展偷取近百萬港元鑽石屬嚴重罪行,須有阻嚇作用;被告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三年。
Q.認罪後偷竊高價鑽石可減多少刑期?
本案法官以審訊後四年六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被告認罪給予充分減刑,最後判處三年監禁。
Q.剛抵港便犯案,沒有香港案底是否能減刑?
法官指出,被告抵港僅數小時便犯案,因此沒有香港案底的減刑分量有限;本案仍因認罪減刑,判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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