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Tsz Lung & Ors DCCC244/2013
砸毀車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Tsz Lung、Tsui Man Chun、Arshad Malik Muhammad、Rana Wasif Salee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涉及刑事損壞及駕駛罪行。2012年11月26日,D3及D4持鐵撬砸毀受害人Sung女士用以運送飯盒的輕型貨車擋風玻璃及後視鏡;D2負責把風,D1則駕車接應及逃走。四人其後乘坐RE 7089高速離開,警方截停車輛並發現兩把鐵撬。D1另承認超速駕駛、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D3及D4在審訊首日承認刑事損壞罪,並在其後為控方作證。
核心法律爭議
刑事損壞行為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為何;四名被告在共同計劃中的角色是否應有刑罰區分;認罪、協助控方、保釋期間犯案及既往駕駛定罪如何影響量刑;D1的健康狀況是否構成特殊情況,以及其駕駛取消資格及無保險罪的取消駕駛資格期限應為多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屬有計劃、四人共同參與並旨在妨礙受害人合法營商的嚴重刑事損壞,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D1作為逃走司機及D2作為把風者,均是共同犯案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不因未親自毀壞車輛而減輕。D3及D4認罪並協助控方,獲百分之五十折扣。兩人的刑事損壞罪與較早的爆竊罪屬獨立罪行,且在保釋期間犯案,故刑期須完全連續執行。D1兩項駕駛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刑事損壞罪連續執行。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44條,並考慮D1過往定罪,判處三年取消駕駛資格。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Wei Yung Chun及R v Chan Yeung Kei比較刑事損壞的量刑,認為本案較後者嚴重;HKSAR v Lo Kam Fai支持共同計劃中逃走司機及把風者的角色同樣重要。HKSAR v Sandagdorj Altankhuyag說明酷刑聲請人的犯罪可構成加刑因素;HKSAR v Z支持因協助控方而給予折扣。HKSAR v Ng Suen Wai說明公然違反取消駕駛資格命令通常應判監禁。
裁決與命令
D1及D2因刑事損壞各監禁30個月;D3及D4各監禁15個月,與先前刑期連續執行,合計各35個月。D1另因超速罰款2,000港元,另兩項駕駛罪合共4個月監禁,總刑期34個月。每名被告須由保釋金支付2,457.50港元賠償,D1並被取消各類車輛駕駛資格三年。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共同犯案者即使未親自造成損壞,只要其角色對計劃不可或缺,刑罰可不作區分。案件亦說明在保釋期間犯下獨立罪行可導致刑期完全連續執行,而既往不同法例下的駕駛定罪仍可影響取消駕駛資格期限。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合謀砸毀他人車輛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有計劃、四人分工並為妨礙受害人營商的刑事損壞十分嚴重。D1及D2各判監禁30個月,D3及D4各判15個月並與舊刑期連續執行。
Q.沒有親手砸車的司機和把風者也會判重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逃走司機及把風者是共同計劃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沒有因D1及D2未親自砸毀車輛而減輕刑罰,兩人均被判監禁30個月。
Q.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有什麼後果?
D1因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而被判相關監禁刑期,並被取消所有類別車輛的駕駛資格三年;超速另罰款2,000港元。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