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ong Yip-kee DCCC620/2004

虛假文件申請按揭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被告因串謀詐騙及未依指定歸押被判監1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15/12/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ong Yip-ke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 D’Almada Remedios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未有依指定歸押罪。他在2003年購入 Vision Court 物業時,提交虛假的銀行月結單、報稅表及僱傭證明,以向中國銀行及發展商申請總額263萬元的按揭,並期望取得現金回贈。申請未獲批,銀行及發展商均無損失。案件於2004年排期審訊後,被告缺席並離港約八年十一個月,於2013年返回香港並投案。他解釋離港是為照顧患病父親,父親去世後便回港面對法律程序。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考慮按揭詐騙的金額、預謀程度及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並在同類案件間避免刑罰差異;同時衡量認罪、未造成損失、被告的個人處境及長期缺席審訊後投案,並決定未依指定歸押罪的刑罰應否與詐騙罪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這是精心策劃、涉及多人及利用虛假文書欺騙銀行與發展商的嚴重商業詐騙,按揭申請總額達263萬元,須判即時監禁。參照相類案件並避免刑罰差異,若經審訊定罪,兩項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因被告認罪,減至1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未依指定歸押罪以九個月為起點,認罪減至六個月,再因其回港投案減至五個月。該罪與詐騙罪性質不同,故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照 HKSAR v Cheng Koon Wah 及 HKSAR v Lam Wa Luen 的同類按揭詐騙刑罰,並考慮 HKSAR v Lam Kin Chung 對長期未依指定歸押罪的量刑。法庭採用後者所示的九個月審訊後起點及認罪減刑作參考,並因本案被告回港投案進一步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詐騙罪各判監1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未依指定歸押罪判監5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顧及同類案件的一致性,但每案仍須按自身事實評估。未造成實際損失及認罪均獲考慮;被告在長期缺席後自行回港投案,亦使歸押罪刑期再減。法庭並指出兩類罪行性質不同,命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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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銀行文件申請按揭,通常會被判監多久?
A.

本案被告以虛假銀行及僱傭文件申請按揭,雖然申請未獲批且沒有造成損失,法庭仍認為屬嚴重商業詐騙,判其就串謀詐騙罪監禁14個月。

Q.認罪及沒有造成損失會否減輕按揭詐騙刑罰?
A.

法庭以審訊後21個月作兩項串謀詐騙罪的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14個月;銀行及發展商沒有損失亦獲考慮,但最終仍須即時監禁。

Q.缺席審訊多年後回港投案,未依指定歸押罪如何判刑?
A.

法庭以九個月為未依指定歸押罪的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六個月,再因被告回港投案減至五個月;其中兩個月與詐騙罪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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