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敬案 DCCC81/2023

下線送禮給上線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全部不成立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6/2/2024[2024] HKDC 23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案情摘要

被告人馬敬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任職業務代表,後晉升為區域總監,負責招聘、培訓及監督下線業務代表。控方指她在2016年至2019年間,從五名下線收受兩個名牌手袋及一條名牌頸鏈,作為協助下線促成保單的誘因或報酬,控以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承認收受禮物,但指自己曾放棄可得的巨額佣金,並自費協助下線拓展業務,禮物是下線自願表達感謝。她否認有違法意圖,並主張友邦管理層默許上下線之間送禮。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被告是否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代理人、友邦是否為主事人;友邦的行為準則是否規管上下線送禮;管理層的長期默許是否構成主事人的許可;被告是否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以及收禮是否破壞代理關係完整性並損害主事人利益。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被告是友邦的代理人,而友邦是主事人,但控方仍須證明收受利益是與主事人業務有關行為的誘因或報酬,且行為破壞代理關係的完整性並損害主事人利益。被告為下線提供超出一般期望的協助,並放棄可觀佣金,令下線及友邦均獲益;收禮反而促成更多保單及利潤,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此外,友邦高層長期容許上下線互送禮物,構成防止賄賂條例第9(4)及(5)條所指的主事人許可。被告亦以相對可能性證明有合理辯解及合法權限。

引用案例與條文

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及第9(1)(a)、(4)、(5)及第12(1)條是主要法定依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Chi Wan Stephen (2017) 20 HKCFAR 98說明合理辯解須按客觀標準及個案情況判斷,並闡釋第9條旨在保障代理關係的誠信,而非把所有有利於主事人的行為刑事化。

裁決與命令

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三項控罪的重要元素。被告證明有主事人許可、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三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全部罪名不成立。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代理人收受與業務有關的利益,仍須證明其破壞代理關係並損害主事人利益。管理層一貫的實際容許可構成法定主事人許可;但案件對友邦內部監管失效及證人可信性作出嚴厲評價。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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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保險上線收取下線送的名牌禮物會否犯法?
A.

單純收受禮物並不足以定罪,控方仍須證明禮物破壞代理關係及損害主事人利益。本案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並裁定三項控罪不成立。

Q.公司長期默許上下線送禮是否等於公司批准?
A.

法庭認為友邦高層長期容許上下線互送禮物,且沒有實際執行美金三百元限制,構成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主事人許可,支持被告的抗辯。

Q.被告沒有分享保單佣金而收禮是否屬合理辯解?
A.

本案被告為下線提供額外協助並放棄可觀佣金,令下線及友邦均獲益。法庭認為在該等背景下收禮具有合理辯解,並裁定控方未能證明她沒有合理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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