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兆靖等案 DCCC373/2013
前往爆竊途中串謀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兆靖、陳家明、魏利成及劉天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張兆靖(D1)、陳家明(D2)及魏利成(D3)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犯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第四被告人劉天德並未被裁定有罪。2013年2月21日凌晨,警方在青山公路汀九段截查載有四人的的士,並在D1、D2及D3身上搜出勞工手套及電筒,D1另持有螺絲批。三人承認正前往深井,意圖爆竊店舖。D1提出計劃、購買及分發手套,並準備以螺絲批撬門;D2同意擔任把風者,D3則因缺錢而參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犯入屋犯法罪的判刑,以及未遂或尚未實行的非法協議應如何影響刑期。法庭須按各被告人的角色、年齡、案底、身體狀況、更生報告及羈押時間,決定監禁、教導所、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是否適當。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入屋犯法屬嚴重罪行,即使被告人個人上適合接受非拘禁式刑罰,通常仍應判處拘禁式刑罰,除非有非常特殊情節或強烈減刑因素。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判刑指引起點為監禁30個月,但本案尚未開始爆竊,該指引只可作上限參考。D1為主導者並有案底,判監禁21個月;D2為初犯、角色較次且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判更生中心;D3為初犯且適合紀律訓練,判勞教中心。法庭並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考慮未滿21歲罪犯的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Wong Yiu Kuen及HKSAR v Wan Ka Kit,說明入屋犯法通常須判監禁;引用The Queen v Wong Man及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確立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30個月量刑起點;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說明多人共同犯案及有部署可屬加重因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支持對未滿21歲罪犯避免監禁。
裁決與命令
D1張兆靖被判監禁21個月;D2陳家明被羈留於更生中心;D3魏利成被羈留於勞教中心。判刑理由書未列明訟費或其他附帶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串謀尚未付諸實行,入屋犯法的嚴重性仍可令拘禁式刑罰成為必然考慮。對青少年罪犯,法庭會比較不同拘禁措施的實際失去自由時間及更生效益,而不會機械地選擇較輕或較重的方案。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尚未爆竊但已串謀會否判監
可以。法院認為入屋犯法十分嚴重,即使尚未實行爆竊,拘禁式刑罰通常仍屬適當;本案D1最終被判監禁21個月。
Q.未滿21歲罪犯一定不會被判監嗎
不是。法庭通常避免監禁未滿21歲者,但若沒有其他恰當選擇仍可判監。本案D1雖年僅19歲,仍因案情及案底被判監禁21個月。
Q.初犯參與爆竊串謀會如何判刑
法院會考慮角色、年齡、健康及更生需要。本案D2作為初犯因健康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判羈留於更生中心;D3則被判羈留於勞教中心。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