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文案 CACC237/2012
勒索小商戶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文 (CHAN CHI MA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張慧玲(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陳志文被控兩項勒索罪、一項聲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及一項盜竊罪。控方舉證完畢後,第一及第四項控罪被撤銷;原審法庭其後裁定第二項勒索罪及第三項聲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成立,分別判處監禁四年及一年,同期執行。案發時,申請人在荃灣一間由翁先生及其家人經營的小食店,自稱黑社會成員,要求每年支付二千元「陀地」費,並以掃場及淋污物等說話作出恐嚇。申請人有多次刑事紀錄,曾涉及販毒、盜竊、藏毒及毆打警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是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爭議原審就勒索及聲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所判的總刑期是否明顯過重。申請人主張勒索金額僅二千元、其離開現場顯示未遂及內疚,且冒充三合會成員;控方則維持罪行針對小商戶,具恐嚇及阻嚇嚴重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勒索金額是判刑因素之一,但在自稱黑社會成員恐嚇小商戶收取保護費的案件中,罪行性質、對受害人的恐慌、阻嚇需要及被告背景更為重要。勒索金額須按小商戶的承受能力評估,二千元對該類商戶並非微不足道。申請人聲稱因內疚而自行放棄取款的說法沒有說服力,定罪後行為改變亦不足以成為減刑理由。考慮其持續犯罪及多次受刑仍未悔改,總刑期四年不屬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控罪性質、犯案經過、申請人的前科及同類罪行日益提高的判刑取向,並強調對勒索小商戶須具阻嚇性的刑罰。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上訴。原審就勒索罪監禁四年及聲稱為三合會社團成員罪監禁一年、兩者同期執行的命令維持不變,總刑期為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涉及黑社會式恐嚇及向小商戶收取保護費的勒索案件具有獨特嚴重性,不能單以涉款金額較低而大幅減刑。被告的前科及阻嚇需要可支持較重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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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向小商戶收取陀地費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此類勒索涉及恐嚇小商戶及重大阻嚇需要,不能只因金額為二千元便視為輕微。本案四年總刑期獲維持。
Q.勒索金額只有二千元可以減刑嗎?
勒索金額是相關因素,但並非決定性因素;須考慮受害商戶的承受能力、恐嚇性質及阻嚇需要。法院在本案拒絕因此減刑。
Q.被告案後行為改善可以減刑嗎?
宗教團體來信反映申請人判刑後有所改變,但上訴法庭認為這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並拒絕批准判刑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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