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立漢案 HCCC117/2013

引誘幼童及製作色情物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九年
七項控罪合共判處九年即時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18/10/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立漢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

案情摘要

被告人唐立漢約三十五歲,於2011年在網上討論區認識女童Q,並透過MSN得知她年僅十三歲,仍誘使她發生性行為及拍攝過程,且曾支付金錢。其後,他又與十三歲的女童R及S發生性行為並錄影。陪審團裁定三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被告另承認一項同類罪、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及兩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警方在其電腦搜出153段錄影片段及9,667幅相片。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七項控罪的量刑,包括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法庭須評估被告的年齡差距、網上引誘、錄影、威嚇及物品數量與內容,並決定各刑期應否分期執行;辯方則以認罪、求情信及個人情況請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保護兒童及上訴庭既有量刑指引。非法性交每罪以兩年即時監禁為起點;因R、S的罪行在同一時間及場合發生,其中一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Q的另一項罪行因威脅散播影像而加重至三十個月,再因認罪減至二十個月。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因數量龐大及包含最嚴重級別內容,以三年為起點並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製作罪因對兒童的長遠影響及罪責較重,每項以三年為起點,減至二十四個月。法庭最後按整體罪責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au Chi Cheung([2008] 4 HKLRD 432)及HKSAR v Chan Kwong Pui([2003] 4 HKC 208),確立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每罪兩年即時監禁的量刑起點。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處理相關罪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三項經審訊定罪及四項承認的控罪,合共被判九年即時監禁。當中經審訊定罪的三罪合共五年,承認的四罪合共四年,兩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網上引誘幼童、錄製性影像、以散播影像作威脅,以及持有大量高嚴重程度兒童色情物品,均會顯著增加刑責。認罪折扣不會取代法院對保護兒童及整體社會利益的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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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引誘十三歲女童性交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網上引誘年幼女童及錄製性交過程會增加罪責。本案被告三項經審訊定罪的非法性交罪合共判處五年即時監禁。

Q.威脅散播女童性影像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威脅把過往錄影傳給女童朋友會造成重大精神壓力,將該罪量刑起點提高至三十個月;被告認罪後判處二十個月即時監禁。

Q.持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會判多少年?
A.

本案涉及153段影片及9,667幅相片,部分屬最嚴重級別。管有罪判兩年,兩項製作罪各判兩年,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四項合共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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