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CACC335/2013
種植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uyen Thu Ha 阮秋霞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Nguyen Thu Ha承認在九龍深水埗一個單位內種植大麻,因而被裁定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9(1)及(5)條。現場有181株活大麻植物,總重8,892.38克,另有1,850克大麻葉,以及高強度燈、計時器和通風設備。申請人供稱受一名叫「Ah Chun」的人聘用,每日澆水數小時,每日獲付500元,約兩至三個月共收取逾20,000元。原審認為她並非主謀,但知悉植物供日後販運,判處監禁11個月,並與先前兩個月緩刑監禁刑期接續執行,合共13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刑期過重,並援引其他大麻種植案件,尤其比較植物數量及估計產量。上訴法庭須考慮:種植大麻是否存在固定刑罰幅度;應以被扣押植物重量還是估計年度產量評估罪責;以及原審以商業性、販運目的、申請人的園丁角色及認罪等因素作出的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指出,種植大麻罪沒有固定刑罰表,低院個案只能作參考。量刑時,以專家估計植物可產出的年度草本大麻量,比被捕時植物重量更適切。本案估計現時可製成996克,年度產量約3,823克;運作具商業性及一定規模,申請人雖只是照料植物的「園丁」,仍明知其用途是供販運,並在整個運作中擔任重要角色。20個月起點已屬寬厚,認罪及個人情況獲得九個月、即45%的扣減,並無原則性或量刑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9(1)及(5)條規定相關罪行及最高刑罰。Attorney General v Tuen Shui Ming & Another [1995] 2 HKCLR 129說明大麻樹脂販運的量刑幅度,以及草本大麻可作最多一年扣減的原則。HKSAR v Nguyen Van Cuong、HKSAR v Hoang Thanh Son及英國R v Xiong Xu、R v Auton均支持以估計年度產量及運作規模、角色評估刑期。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批出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原判監禁11個月維持,並與已啟動的兩個月緩刑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13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種植大麻沒有固定刑罰表,量刑重點包括估計年度產量、商業運作性及被告角色。非主謀或園丁身份並不排除嚴厲刑罰;如有販運目的及商業安排,起點刑期可相當 substantial。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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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種植大麻會被判囚多久?
本案原審以2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扣減九個月,判監11個月;加上已啟動的兩個月刑期,法院維持合共13個月監禁。
Q.種植大麻量刑看植物重量還是產量?
法庭認為應主要參考專家估計的年度草本大麻產量,而非僅看被扣押時植物的重量。本案估計年度產量約3,823克,該方法獲上訴法庭確認。
Q.只是替人照料大麻植物會否重判?
可以。雖然申請人只是園丁而非主謀,但她知道種植是為了販運,並在商業運作中擔任重要角色。上訴法庭認為刑期已屬寬厚,拒絕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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