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超案 CACC208/2013

駕船載客非法入境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四年刑期維持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11/10/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超 (Wu Zhichao)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彭偉昌

案情摘要

申請人吳志超承認三項罪行:協助未獲授權者前來香港的旅程、協助及教唆未獲准許入境人士企圖在香港入境,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13年2月18日凌晨,他駕駛一艘沒有夜航燈及滅火設備、救生衣亦不足的機動舢舨,運載一名內地女子及四名巴基斯坦裔男子前往香港,並承認為報酬而作出此事。原審分別判處40、16及8個月監禁,首兩項同期執行,第三項分期執行,合共監禁四年。申請人只就刑期申請上訴許可。

核心法律爭議

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是否過高;該罪刑期與非法入境相關罪行分期執行是否過重;合共四年監禁是否違反數罪併罰不能過重原則。申請人援引 Tang Zhu Yan 作比較,答辯方則支持原審按乘客人數及船隻危險狀況量刑。

判決理由

本庭認為 Tang Zhu Yan 的12個月量刑起點,是因該案缺乏足以加重危險的具體資料,並非單純因沒有逃避追截。本案涉及五名乘客,且船隻沒有夜航燈及滅火設備,救生衣不足,對較多人造成安全風險,故危害海上安全罪以12個月為起點並無不當。就整體量刑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而言,第三項罪行與首兩項分期執行有判例支持;合共四年監禁與全部罪行情節相稱,並無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ong Chi Kin 確立舵手協助非法入境者時,量刑起點通常為五年監禁。HKSAR v Tang Zhu Yan 說明在欠缺加重危險因素時,危害海上安全罪的起點可為12個月,但本案乘客較多。AG & Chan Siu Yun 及 HKSAR v Sze Yu 支持相關罪行可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上訴許可申請駁回。原審三項罪行的刑期維持:40個月、16個月及8個月;首兩項同期執行,第三項與之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判決啟示

比較量刑案件時,必須分析其完整案情及加重因素,不能只抽取相同船隻缺陷作比較。乘客人數及船隻設備不足可增加海上安全罪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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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不適航舢舨載人非法入境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會考慮乘客人數、船隻設備及對海上安全造成的風險。本案涉及五名乘客及欠缺重要安全設備,法院維持四年總監禁刑期。

Q.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罪判刑起點是多少?
A.

本案法院認為,在船隻沒有夜航燈、滅火設備及足夠救生衣的情況下,危害海上安全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並不過高,並維持該刑期。

Q.多項非法入境及海上安全罪可以分期執行嗎?
A.

可以,法院會依整體量刑原則及相關判例決定。本案首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海上安全罪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四年監禁獲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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