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舜案 DCCC505/2013

設局騙取賭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三個月,其中九個月同期執行
被告判囚四年三個月,九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19/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16(1)(b)條的賭博時作弊罪。被告與至少三名同夥冒用公司名稱及他人身份,安排一名內地地產發展商到香港,營造富豪商人聚會及巨額生意的假象,誘使受害人參與賭局。被告先以小額注碼取得信任,後突然將注碼提高至百萬元,令受害人輸掉1,381萬元人民幣;其後又以虛假生意機會及帶有威脅性的言語施壓,令受害人分三次存入700萬元人民幣。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賭博時作弊罪的量刑,以及跨境、有預謀及集團式欺騙、被告所擔當的角色、犯罪時正處於保釋期間、既有定罪紀錄和家庭病患因素應如何權衡。控方強調案情嚴重;辯方則要求考慮家庭負擔,並將部分刑期與另一案件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賭博時作弊罪沒有既定判刑指引,須按個案案情量刑。案情涉及跨境犯罪,經至少兩個月策劃,針對內地商人設局,涉款巨大,並以虛假生意及威脅促成額外付款;被告在整個計劃中擔任重要角色,故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起點增加三個月。被告已有四次定罪,家庭狀況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但考慮兩案整體刑期後,批准九個月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16(1)(b)條,並按犯罪情節、角色、定罪紀錄及保釋期間犯罪等普通量刑因素作出判決。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四年三個月,其中九個月與DCCC 967/2012案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在審訊後罪成,控方在刑事判刑程序中勝訴。

判決啟示

判刑反映有組織、跨境及預謀的賭博欺騙,即使罪名沒有判刑指引,亦可因涉款巨大及角色重要而判處長期監禁。家庭負擔及配偶患病並非當然的減刑因素;同期執行須以整體刑期為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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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設局誘使他人參與賭博並操控注碼會否判重刑?
A.

會。法庭認為跨境、有預謀、集團式行騙,涉款及損失巨大,而被告在計劃中擔任重要角色,故判處監禁四年三個月。

Q.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A.

會。被告在另一案件保釋期間犯案,法庭在四年量刑起點上增加三個月,最終判處四年三個月監禁。

Q.被告有患病配偶及五名子女可以免除監禁嗎?
A.

不能自動免除。法庭認為被告明知家庭情況仍犯罪,家庭負擔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但基於整體刑期,准九個月與另一案件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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