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Tak-cheung HCCC208/2013

網絡誘騙女童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八年
21項罪名定罪,判處監禁八年
高等法院(刑事)Deputy High Court Judge A Wong16/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ng Tak-che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 Wong(副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Tang Tak-cheung 承認21項罪名,涉及2012年6月至10月期間對九名年齡介乎13至17歲的女童犯罪。罪行包括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八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六項刑事恐嚇、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非法性交、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非法性交,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透過 QQ、微信等社交網絡接觸受害人,冒充女醫生,以醫療理由誘騙她們提供裸照或進行性行為,並以公開影像作威脅。部分性行為及影像被錄下並儲存在其手機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性罪行及兒童色情罪行的量刑基準、受害人年齡及數目、預謀、欺騙、威脅、錄影及重犯風險等加重因素如何影響刑罰,以及認罪、悔意和無案底可獲多少扣減。辯方請求考慮被告合作、悔意及康復意願;控方立場則由罪行嚴重性及多名受害人所反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促致非法性交及兒童色情罪均沒有固定量刑表,須按個案整體情況及法定最高刑期評估。被告有計劃地利用互聯網物色及操控脆弱女童,假冒醫生、以威脅公開裸照迫使受害人就範,並錄製及保存性行為,反映高度預謀、剝削及對受害人的重大心理傷害。兒童色情罪的主要量刑目的包括阻嚇及保護兒童。法庭同時考慮被告無前科、及早認罪、合作和悔意,給予認罪扣減及額外四個月扣減,最後以整體性及相稱性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wong Pui [2003] 4 HKC 20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Kin San、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說明未成年性交的加重因素;並引用 Au Yeung Kwok Fu、Chow Kam Wah、SJ 訴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Chow Yuen Fai 及 Ngai Yiu Ching,處理促致性交、兒童色情及整體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全部21項罪名均被定罪。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判處總刑期八年;第5至21項刑期互相同期,部分刑期依指定次序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八年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利用社交網絡接觸、假冒專業人士、誘騙及威脅未成年人的行為具有高度嚴重性;錄影及保存兒童色情物品會加重刑責。多名受害人及多種罪行須以整體刑期反映,但認罪及避免受害人出庭仍可獲適度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利用社交網絡誘騙女童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透過社交網絡冒充女醫生,誘騙及威脅九名女童,並涉及21項罪名。法庭考慮罪行嚴重性及認罪因素後,判處總刑期八年。

Q.保存女童裸照和錄影是否會加重刑責?
A.

法庭認為錄影性行為、保存影像及兒童色情物品會增加罪行嚴重性,亦帶來持續傷害及阻嚇需要。本案管有罪及其他罪行合計判囚八年。

Q.及早認罪可否減輕性罪行刑罰?
A.

可以。本案被告無前科並及早認罪,獲一般三分之一扣減;由於九名女童毋須出庭作證,法庭另減四個月,最後判囚八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