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幾嗣案 DCCC423/2013
網上誘導女童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幾嗣(又名譚紹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譚幾嗣承認一項煽惑發布兒童色情物品,以及三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控罪;另一項非法性交控罪則暫留檔案。受害女童X於案發時年僅十三至十四歲。被告透過Facebook及WhatsApp與她聯絡,約一個月內三次與她性交或進行口交,並曾蒙眼、綑綁及作出性虐待行為。X亦應被告要求,七次傳送裸照給他。被告年三十三歲,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次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及煽惑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辯方主張被告一時失足、誤信女童接近十六歲、已刪除照片且有良好品格,應予從輕;控方則強調女童年幼、行為具剝削性及性虐待成分,罪行嚴重並須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並非一時失足,而是蓄意利用女童年幼及缺乏人生經驗以滿足性慾。判刑須考慮女童的年齡、雙方近二十年的年齡差距、性行為次數、性虐待及網上誘導因素、受害人及家人的影響、重犯風險、社會譴責與阻嚇需要。依照上訴法院所述,侵犯未成年女童通常須判即時監禁。三項非法性交各以三十個月為起點,煽惑發布罪以十二個月為起點,再因及早認罪、社會服務及其他因素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恆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永傑及其他本地判刑案例,確認保護未成年女童及阻嚇的重要性。法庭亦參考Attorney General’s Reference No 127 of 2004及No 39 of 2003,指出網絡被年長男子用以接近未成熟女童須受譴責。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僅對兒童色情物品管有罪具參考價值,不能直接套用於本案的煽惑發布罪。
裁決與命令
控罪一判監六個月;控罪二、四及五各判監十八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罪五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四個月即時監禁。法庭並建議服刑期間接受心理輔導。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與十三至十四歲女童發生性行為,即使聲稱獲得同意或誤信年齡,亦不會削弱罪行的嚴重性。性虐待、網上誘導、年齡及人生經驗差距和重犯風險均可大幅提高刑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十三歲女童性交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侵犯未成年女童通常須即時監禁,並會考慮年齡差距、次數、虐待情節及重犯風險。本案三項相關控罪各判十八個月,總刑期二十四個月。
Q.女童說自己接近十六歲可以減刑嗎?
被告聲稱相信女童接近十六歲,但法庭認為他在知道女童只有十四歲後仍繼續犯案,顯示其不重視年齡,故沒有接納此為重要求情理由。
Q.要求女童傳裸照會判多久?
本案煽惑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的起點為監禁十二個月,經認罪及其他扣減後判六個月;照片未被保留或再發布,只屬有限度減輕因素。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