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u Hongzan DCCC720/2013
運送沉香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u Hongzan、Yan Yonglong、Zhang Shin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 (handling stolen goods),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24(1)條。2013年5月21日,警方在西貢一處林區截查一輛的士,並在三名被告各自攜帶的袋內發現沉香木碎片。碎片總重量為12.19公斤,估計價值約1,114,500港元。三人承認應一名叫「飛仔」的人要求,為獲取每人1,000至2,000元人民幣報酬而將木碎帶往中國內地。他們在5月16日一同來港,專程處理該批贓物。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處理贓物而非直接盜竊者的起始刑期應如何訂定,以及被告事前不知道贓物屬受保護沉香木是否構成減刑因素。控方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申請加刑;辯方主張起始點應低於盜竊沉香木案件。
判決理由
法庭區分直接砍伐者與其後處理贓物者,認為處理者的起始點可略低於盜竊者;然而三名被告是專程來港犯罪,不知道贓物的確切性質不能構成減刑理由。考慮木碎數量龐大、價值超過一百萬港元,以及沉香樹遭非法砍伐對生態造成不可補救的損害,法庭將起始刑期定為三年。被告承認控罪獲全額扣減,刑期減至兩年。由於近期非法開採已威脅物種存續,控方證據達至排除合理疑點,法庭依第27(2)條加刑百分之二十五,即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 及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兩案確認盜竊沉香木的三年起始點及百分之二十五加刑。法庭亦參考自身在 DCCC 604/2012 對處理者與盜竊者作出的區分。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裁定處理贓物罪成。每人原定三年起始刑期,因認罪減至兩年,再加刑六個月,最終各判監禁兩年六個月。
判決啟示
案件確認處理受保護沉香木的刑罰雖可低於直接盜竊者,但數量及生態損害會提高起始點。專程來港犯罪而不知道贓物確切種類,通常不構成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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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沉香木但不知道屬於受保護物種,是否可以減刑?
法庭認為三人是專程來港犯罪,不知道贓物確切種類不構成減刑因素;本案仍因認罪扣減刑期,並各判監禁兩年六個月。
Q.處理沉香木贓物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三年作起始刑期,因認罪減至兩年,再因物種受威脅及社區損害加刑六個月;三名被告最終各判兩年六個月。
Q.處理贓物者的刑期是否低於直接偷伐者?
法庭確認處理者與直接盜竊者可作區分,處理者的起始點可略低;但本案木碎數量及價值龐大,三名被告仍各被判監禁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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