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機構不當行為是否導致審訊不公?
HKSAR v Ng Chun To Raymond CACC178/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CHUN TO RAYMOND (吳鎮濤) and CHENG YUEN YI (鄭婉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Hon Stock VP, Barma JA and Macrae J
案情摘要
本案申請人為一對夫婦,分別為第一被告(D1)吳鎮濤及第四被告(D4)鄭婉儀。D1被控四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D4則被控17項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控方指控D1策劃一項認股權證推銷計劃,透過在內地設立的辦公室,利用「人頭戶口」進行虛假交易,製造活躍交易的假象,誘使投資者入市,並從中獲利。D4則被指處理該計劃所得的巨額現金。審訊期間,關鍵控方證人CCH拒絕作證,其後揭發廉政公署(ICAC)人員曾對CCH進行不當引導及教唆作假證供。D1及D4因此提出上訴,指審訊過程構成程序濫用,並要求撤銷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點包括:廉政公署人員對關鍵控方證人CCH的不當行為是否構成程序濫用,以致應永久擱置對D1及D4的檢控;D1及D4是否因未能及時獲悉ICAC人員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審訊不公;以及D4提出的分案審訊申請,以及《證據條例》(香港法例第8章)第65A條關於配偶免受牽連特權的解釋是否正確。控方認為ICAC人員的不當行為雖嚴重,但不足以構成永久擱置檢控,且D4的洗黑錢控罪有獨立證據支持。辯方則強調ICAC的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導致審訊不公。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ICAC人員對CCH的行為構成嚴重不當,包括教唆作假證供及隱瞞事實,但這不構成永久擱置檢控的程序濫用。法庭強調,永久擱置檢控的權力應謹慎行使,不應作為懲戒執法機構的手段,而應聚焦於確保審訊公平及維護司法體系廉潔。然而,法庭認為D1因未能及時獲悉ICAC人員的不當行為,導致其辯護準備及盤問關鍵證人時受到實質損害,構成審訊不公。對於D4,法庭認為其案件與D1緊密相關,D1審訊不公的影響亦延及D4,特別是D4在決定是否作證時的策略性考量可能受到影響。至於配偶免受牽連特權,法庭認為《證據條例》第65A條的「類似權利」意味著被告人若選擇作證,其放棄自證其罪的權利亦延伸至其配偶在同一控罪中的牽連。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闡述程序濫用及審訊公平的原則,包括:
- HKSAR v Lee Ming Tee & anor (2001) 4 HKCFAR 133:確立了在兩種情況下法院有權永久擱置刑事訴訟,即無法進行公平審訊,或即使能公平審訊但檢控會損害司法體系廉潔。
- Warren v Attorney General for Jersey [2012] 1 AC 22:重申永久擱置檢控不應僅因執法機構的不當行為而作出,而應全面考量所有情況,包括罪行的嚴重性、不當行為是否惡意、是否有其他懲處機制等,以判斷審訊是否會損害司法公正或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 HKSAR v Wong Hung Ki & Anor [2010] 4 HKC 118:本案法庭指出該案判決在區分懲戒性與維護司法廉潔性擱置檢控方面存在模糊之處,並對其部分論述提出質疑。
- McInnes v Her Majesty’s Advocate [2010] UKSC 7:關於未披露資料是否導致審訊不公的原則,即須證明存在「實質損害」的可能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D1及D4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申請,並將其視為正式上訴。法庭撤銷D1就串謀詐騙罪(控罪1至4)的定罪,以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6)的定罪。法庭亦撤銷D4就處理已知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控罪7至23)的定罪。法庭表示傾向於就控罪1至5及7至23頒布重審命令,但將就此問題給予雙方進一步陳詞的機會。至於律政司就判刑覆核的申請,因定罪被撤銷而自動失效。
判決啟示
本案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在處理程序濫用申請時的嚴謹態度,強調永久擱置檢控並非懲戒執法機構的手段,而是維護司法體系廉潔的最後防線。判決亦明確指出,即使執法機構存在嚴重不當行為,仍需全面評估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罪行嚴重性及是否有其他補救措施,以判斷審訊是否會損害司法公正。此外,判決對《證據條例》第65A條關於配偶免受牽連特權的解釋提供了指引,並強調了未披露資料對審訊公平性的潛在影響,尤其是在關鍵證人受到不當影響的情況下。判決還提及了雙重審判原則在判刑覆核中的考量,建議未來應給予更多關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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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執法機構對證人進行不當引導,是否會導致審訊不公?
會。本案中,廉政公署人員對關鍵證人CCH進行不當引導,法庭認為這導致被告D1的審訊不公,並撤銷其定罪。
Q.配偶免受牽連的特權在刑事案件中如何適用?
根據《證據條例》第65A條,若被告選擇作證,其放棄自證其罪的權利,亦延伸至其配偶在同一控罪中可能被牽連的情況。
Q.法院何時會永久擱置刑事檢控?
法院在兩種極端情況下會永久擱置檢控:一是無法進行公平審訊,二是即使能公平審訊,但檢控會嚴重損害司法體系廉潔,構成程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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