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昌案 CACC355/2012

進入空置單位偷竊判刑多久?

減刑
判刑上訴得直,刑期減至27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19/7/2013
報導引用:[2015] 1 HKC 3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小昌 (CHAN SIU CHEO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袁家寧、張慧玲

案情摘要

上訴人陳小昌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案件由區域法院審理後兩罪均判罪成,每罪判監33個月,同期執行。案發於2012年1月15日,陳小昌與孫志偉進入南昌街13至15號一幢等待拆卸的舊式唐樓,從一個空置單位偷取五個窗框及五個窗花,並企圖進入另一空置單位。保安人員發現二人後,孫志偉被捕,陳小昌逃脫;警方其後在涉案單位取得其指紋。上訴法庭只批准其就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原審每罪33個月、同期執行的刑期是否過重,以及涉案樓宇仍有少量住戶、二人共同犯案及使用螺絲批等因素,是否足以支持大幅加刑。上訴人挑戰判刑;答辯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涉案兩個單位均已棄置,樓宇仍有三個單位有人居住並非重要區別。二人共同犯案及使用螺絲批雖屬不利因素,卻不足以在相關量刑基準上增加15個月。案件只涉及等待拆卸的空置單位內低價及遺棄物品,屬較輕微的入屋犯法案件;參照同類案件,兩年已足以反映罪責。考慮上訴人有五次入屋犯法罪,原審因而上調三個月則無可厚非,故將刑期定為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Chau Man Ying (周文英), CACC439/2011。該案涉及鄰近地點及空置樓宇內低價遺留物品,刑期由兩年改為18個月,確立此類較輕微入屋犯法案件應酌情量刑,並可在裁判法院審理。本案以其作為量刑比較基準。

裁決與命令

上訴得直。法院撤銷原判每罪33個月、同期執行的刑期,改判上訴人監禁27個月。定罪並未受本次判刑上訴影響。

判決啟示

判刑上訴顯示,空置及等待拆卸樓宇內低價、遺棄物品的入屋犯法,通常屬較輕微類別。共同犯案及攜帶工具可增加刑責,但須與整體財物價值及實際危害相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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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入等待拆卸的空置單位偷竊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此類涉及低價及遺棄物品的入屋犯法屬較輕微案件,兩年已足以反映罪責;本案因有五次相關罪行,最終判監27個月。

Q.兩人一起犯案及使用螺絲批會否大幅加刑?
A.

兩人共同犯案及使用螺絲批均是不利因素,但法院認為不足以在量刑基準上增加15個月,因此將原判刑期改為27個月。

Q.刑罰上訴會否推翻入屋犯法定罪?
A.

本案只獲准就判刑提出上訴,定罪上訴許可已被拒絕。因此法院沒有重新審查定罪,只撤銷原有刑期並改判監禁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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