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聰案 DCCC91/2023

連環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四項非住宅爆竊合共判監42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26/1/2024[2024] HKDC 1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志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王志聰面對六項入屋犯法罪,承認控罪二及四至六,涉及四宗在青衣建築地盤臨時辦公室內發生的非住宅爆竊案;控罪一及三則存檔。案件於2022年5月至9月間發生,被告人在深夜或晚上進入辦公室,偷取多部手提電腦,並將所得變賣以購買香煙及食物。四宗案件涉及物品總值至少八萬八千八百元。被告人有四項過往入屋犯法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出獄日期為2021年4月17日。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四宗非住宅入屋犯法罪應採用何種量刑基準,以及連續犯案、選擇建築地盤作目標、夜間犯案及過往同類定罪如何加重刑責。控方要求按案件嚴重性判刑;辯方則強調認罪、悔意、家庭及經濟困難,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定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量刑基準為每項30個月。四宗案件雖各自獨立,惟均在數月內於青衣建築地盤發生,犯案模式相近,毋須為每項設定不同起點。被告人在夜間連環犯案、重複進入同一地盤、以臨時辦公室為目標,顯示犯案慣常性,故每項加刑3個月;因有四項過往爆竊定罪,再每項加刑3個月至36個月。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每項為24個月;整體量刑後總起點為63個月,折扣後為4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HKSAR v Ng Wai Hi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繼安、Wong Man 及 Lui Kam Chi,確立住宅及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六香及 HKSAR v Fan Kit Hung 說明連環及慣常犯案的加刑因素,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i 處理重犯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四項承認的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各項經認罪折扣後判監24個月。經整體量刑及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四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42個月;控罪一及三存檔。

判決啟示

非住宅爆竊一般以30個月為量刑基準,但短期內連環犯案、針對建築地盤及夜間犯案可顯著加刑。多項相近罪行須適用整體量刑原則,而非簡單累加每項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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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短期內在建築地盤連環爆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非住宅爆竊每項30個月為基準,因連環犯案、夜間行動及重犯而加刑,再扣除認罪折扣;本案四項控罪合共判監42個月。

Q.非住宅爆竊與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是否不同?
A.

判詞指出,住宅爆竊成年初犯的基準通常為3年監禁,非住宅爆竊通常為兩年半。本案因屬非住宅爆竊,採用每項30個月的基準。

Q.有過往爆竊定罪及認罪會如何影響刑期?
A.

過往四項爆竊定罪令每項加刑3個月;適時認罪則獲三分之一折扣。法庭整體考慮後,將四項控罪的總刑期定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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