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KE YIN PHENG & Ors DCCC410/2013

使用假信用卡購物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三年;D2 監禁三年
兩名被告認罪後各被判監禁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12/7/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OKE Yin Pheng、CHEW Soon Gee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兩名馬來西亞居民承認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涉及在香港使用六張假信用卡。第一被告在多間商店進行二十八次交易,成功取得貨品價值港幣231,650.50元;交易總值港幣313,378元。第二被告協助安排機票、提供部分假卡並接收及運送贓物。警方在兩人被捕時及其後搜獲部分貨品。案情顯示這是有分工、具國際成分的集團式犯罪,法庭認為若非警方拘捕,兩人仍會繼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兩名被告在涉及多張假信用卡、跨境安排及多宗交易的集團式騙案中,適當的量刑起點為何;其前線角色、經濟困難、第二被告所稱受威逼及提出協助控方,是否足以減刑,以及認罪應獲多少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信用卡騙案的量刑原則,衡量犯罪規模、策劃程度、專門技術、國際成分、被告角色及認罪,並特別考慮潛在經濟損失,而非只看已取得貨品的價值。六張假卡、二十八宗交易、跨境分工及繼續犯案的可能性,使本案較小型本地案件嚴重;兩名被告雖非主腦,仍各自擔當不可或缺角色,罪責相若。經濟困難不構成有力減刑理由;第二被告的協助未獲控方接受,亦未帶來結果。量刑起點定為四年半,及時認罪各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女皇 訴 陳樹圖及另一人列出信用卡騙案的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家和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凱珊說明信用卡制度須受阻嚇性刑罰保障,並重視潛在損失。Terahara Yoshio、李春蓮、周建國及羅耀康等案提供涉及國際成分案件的刑罰比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an Im Kun涉及未獲接納或未有成果的協助,不足以即時減刑。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監禁三年。法庭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因兩人及時認罪各扣減三分之一;沒有另行判處罰款或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量刑須評估潛在損失、跨境組織及各被告的實際分工,不能只按已成功取得的財物金額或機械援引先例。前線角色仍可承擔重大罪責;未被接納或未產生實際成果的協助提議,通常不帶來即時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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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假信用卡在多間商店購物,可能被判多久?
A.

本案涉及六張假卡及二十八宗交易,兩名被告認罪後,法庭以四年半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判各人監禁三年。

Q.只負責接收和運送假信用卡買來的貨物,是否也會被判重刑?
A.

法庭認為第二被告接收及運送贓物,對集團運作不可或缺,雖非主腦仍須承擔重大罪責;他認罪後被判監禁三年。

Q.聲稱因欠債或受威逼使用假信用卡,能否減輕刑罰?
A.

法庭認為經濟困難並非此類嚴重罪行的有力減刑理由,亦不接納第二被告以受威逼求減刑;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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