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Ditta Allah DCCC268/2013
協助處置劫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Ditta Alla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 A.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 Ditta Allah 當時21歲,原被控於2012年12月21日在深水埗與他人搶劫 Lo Wing Pun,劫去肩袋及港幣1,746,420元、人民幣11,114元。被告否認搶劫罪;控方其後接納他承認《盜竊罪條例》第24條下的處理贓物罪,沒有就搶劫罪作出裁決。案情指,被告在兩名劫匪逃跑時與他們會合,手持載有現金的肩袋逃跑,並在警員追捕期間丟下袋子。被告稱不知道搶劫,惟承認收袋時察覺情況有異。被告在港無案底,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被告雖非搶劫者且聲稱不知悉搶劫,惟在剛發生的搶劫後接收並協助處置大量現金,應如何評估其處理贓物罪的嚴重程度。辯方主張事件偶發、被告無案底、並非職業收贓者且曾合作,請求寬大處理;法庭須衡量其行為與搶劫的密切關連、涉款數額及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在搶劫後數分鐘內與劫匪一同逃跑,並協助處置巨額現金,其處理贓物行為與原搶劫密切相關。即使被告聲稱不知悉搶劫,其供詞亦顯示他在受託接收袋子時已察覺有異,卻沒有進一步查問,實際上是故意視而不見並讓劫匪利用。量刑須考慮贓物價值、數量及竊案情況;法庭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因認罪給予慣常三分之一扣減,判處兩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Yau Kwok Tung(CACC17/1987),指出此類搶劫通常以不少於四年監禁為合適量刑參考。另參考 R v Tang Ho Yeung [1980] HKLR 357 及 R v Winterflood (1978) 68 Cr App R 291,並引述 Thomas《量刑》關於偶發收贓者量刑須考慮財物價值、數量及竊案情況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處理贓物罪並被判罪。法庭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的三分之一後,判處監禁兩年;搶劫罪沒有作出裁決。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即使被告不是職業收贓者,若在重大搶劫後迅速協助處置巨額贓款,其與原罪行的密切關連及贓物價值會顯著影響量刑。法庭亦指出,被告自稱不知情不會消除其在接收贓物時故意不作查問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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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搶劫後接收並帶走贓款,會被判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在搶劫後數分鐘與劫匪一同逃跑,並協助處置巨額現金,認為罪行嚴重;扣除認罪減刑後,本案判處監禁兩年。
Q.收贓時察覺情況可疑但沒有查問,會如何量刑?
法庭認為,被告在接收袋子時已察覺有異,卻沒有進一步查問,實際上是故意視而不見;本案以三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兩年。
Q.初犯且不是職業收贓者,認罪後會獲得甚麼減刑?
辯方以被告無案底及非職業收贓者求情,但法庭亦考慮涉款巨大及其與搶劫的密切關連;本案因認罪獲慣常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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