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Chun-chuen HCCC182/2012
偽造遺囑騙取遺產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Chun-chue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 法官:Macrae J
案情摘要
Chan Chun-chuen 被陪審團裁定偽造一份聲稱由已故 Mrs Nina Wang 所立的遺囑,並使用該虛假文書,試圖使他人相信自己是其遺產的真正受益人。遺囑所指的遺產原應按 Mrs Wang 於2002年訂立的遺囑留給 Chinachem Charitable Foundation Limited。法庭認為,被告的計劃經周密安排,若成功將令慈善基金會失去巨額資產。被告否認控罪,沒有悔意;審訊期間承認部分事實,並協助縮短審訊。法官亦考慮案件延誤及被告過往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偽造及使用遺囑以圖取得巨額遺產,是否屬於應以法定最高刑作起點的極嚴重案件;如何衡量罪行的計劃性、潛在損失、缺乏悔意、承認事實及延誤;以及兩項罪行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量刑時應以實際上最嚴重的一類案件作比較,不應憑空想像不可能出現的最壞情況。本案的偽造經精心策劃,涉及巨額遺產,並企圖剝奪慈善基金會按 Mrs Wang 意願所得的資產,亦損害其名譽,故屬極端嚴重案件,偽造罪以《Crimes Ordinance》所容許的1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沒有認罪或悔意,減刑因素有限;辯方妥善集中爭議及承認重要事實,以及逮捕前的客觀延誤,合共支持減刑兩年。兩罪源於同一行為及意圖,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特別引用司法先例。法官依據《Crimes Ordinance》指出,每項罪行的最高刑為14年監禁,並按罪行嚴重程度、減刑因素及兩罪源於同一行為的關聯確定刑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各判監12年,兩刑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2年。另須支付裁判法院初級研訊期間的控方訟費;如未能協議,訟費須予評定。Cellmark 證據方面不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以偽造罪法定最高刑作量刑起點,反映精密偽造遺囑、意圖奪取巨額遺產及損害慈善受益人的嚴重性。法官亦指出,同一行為及意圖所衍生的兩項罪行可同期執行;被告配合縮短審訊及客觀延誤可獲有限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偽造遺囑並用來爭奪巨額遺產會判多久?
法官認為本案偽造經周密策劃,意圖奪取原留給慈善基金會的巨額遺產,嚴重程度極高;被告兩項罪名各判監十二年,刑期同期執行。
Q.偽造遺囑和使用虛假遺囑會分開計算刑期嗎?
兩項罪行雖然不同,但法官認為兩者源於同一行為及意圖,因此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被告兩罪各判監十二年,實際總刑期為十二年。
Q.被告沒有認罪,但審訊中承認部分事實會否減刑?
法官認為承認重要事實及以有效方式進行辯護,令審訊縮短,值得給予一定減刑;加上逮捕前的客觀延誤,量刑起點下調兩年,最終判處十二年。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