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K. DCCC128/2023
持續襲擊妻子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S.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與妻子於2022年9月21日在家中爭吵期間,先後以拳頭擊打妻子頭部及上身、扼頸,並在她倒地後坐在其腹部繼續襲擊。受害人其後嚴重嘔吐及昏迷,被送院接受緊急腦部手術。醫生認為襲擊引發其原有動脈瘤爆裂,導致出血性中風及顱內出血。受害人長期臥床、不能說話及失去自理能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是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適當刑罰,以及襲擊是否具備加刑因素。控方強調受害人遭持續襲擊並承受嚴重後果;辯方則指出案件沒有預謀、沒有使用武器,被告人可能受酒精影響,且受害人沒有骨折。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區域法院刑事司法權限最高為七年。量刑須具阻嚇性,並考慮預謀、動機、精神狀態、酒精或藥物影響、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家人的影響。被告人沒有預謀、單獨犯案及沒有使用武器,屬有利因素;但受害人失去防衛能力後仍遭襲擊,且受到嚴重傷害,構成加刑因素。自願飲酒不屬減刑理由。法庭遂定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六個月,因被告人經審訊定罪而沒有認罪折扣。
引用案例與條文
《侵害人身罪條例》(Cap. 212)第17(a)條及相關判例確立量刑框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列出重要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un Tat強調阻嚇性及罪行嚴重性;律政司司長 訴 唐健帮及其他人說明犯罪意圖相對於實際傷勢的重要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六個月。由於案件經審訊後定罪,不給予認罪折扣;法庭沒有另行指出其他減刑因素。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未必預見受害人的既有血管疾病,持續攻擊已失去防衛能力的受害人,以及造成嚴重、長期功能損害,仍會構成重要加刑因素。自願飲酒通常不會減輕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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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續襲擊妻子並造成嚴重腦傷會判多久?
法庭考慮受害人失去防衛能力後仍遭襲擊,並遭受嚴重及長期功能損害,另考慮被告沒有預謀及使用武器,最終判處被告監禁三年六個月。
Q.受害人本身有動脈瘤,會否減輕傷人者責任?
法庭認為被告人未必知道受害人患有血管疾病,亦未必能控制傷害程度,但這不抵銷持續襲擊及造成嚴重傷害的加刑因素,案件仍判監三年六個月。
Q.犯案時飲酒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本案法庭認為被告人自行飲酒而受酒精影響,不能構成減刑因素。被告人經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折扣,最終判監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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