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秋嬋案 DCCC1109/2012

安排假結婚詐騙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
安排20宗假結婚並損害入境管理,判囚四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4/6/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秋嬋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人因串謀詐騙罪被定罪,與他人安排20名香港居民與20名內地居民假結婚,藉向婚姻登記官作出虛假申述取得結婚證書,再誘使入境事務處人員准許內地居民以配偶身份來港。被告人在串謀中負責聯絡中港兩地中介人、安排文件及參與收付款項;污點證人鍾海亮協助聯絡及安排婚姻登記。控方指被告人在串謀中扮演重要角色;辯方則稱其參與時間短、所得利益不明,並以家庭背景及精神狀況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安排20宗假結婚、損害入境管理制度的串謀詐騙,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跨境安排、被告人的角色與參與時間、精神狀況及家庭責任,是否足以降低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罪行嚴重,直接損害香港出入境管理制度,串謀已實行並造成20宗假結婚;被告人在其中負責指揮及安排,角色並不輕微。法庭參考假結婚案件的量刑先例,並指出刑罰重點在罪行嚴重性,而非被告人實際所得利益。精神科報告沒有清晰證據證明其精神狀況在犯案時影響判斷;家庭背景、教育程度及家庭責任亦不足以減輕罪責。法庭以監禁四年為量刑起點,沒有有效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武昌(HCMA251/200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敏儀(HCMA342/200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滌滇(HCMA341/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慶強(HCMA462/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雄浩(HCMA523/2012)的假結婚案件量刑。控罪屬普通法串謀詐騙,並可依《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懲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串謀詐騙罪成。法庭認定沒有有效減刑因素,判處監禁四年;判刑理由未另作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以假結婚誘使入境人員違反職責,若串謀已造成多宗婚姻且被告擔任重要組織角色,可判處嚴厲監禁。精神疾病須有證據連繫犯案時的判斷能力,才可能影響罪責或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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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假結婚讓內地居民來港,可能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安排並協調20宗假結婚,令內地居民以配偶身份申請來港。法庭認為她在串謀中角色重要、罪行嚴重,判處監禁四年。

Q.精神健康問題會否令串謀詐騙刑罰減輕?
A.

法庭須有證據顯示精神狀況在犯案時影響被告判斷,才可據此減刑。本案沒有這類清晰證據,且被告當時能指揮安排,故法庭判囚四年。

Q.被告要照顧子女,是否可以因此減輕刑罰?
A.

法庭考慮到被告有兩名年幼女兒,但她們一直由祖母照顧,社會福利署亦會跟進。鑑於罪行嚴重,家庭責任未構成減刑因素,判刑為監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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