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 Liansheng DCCC454/2013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年9個月
認罪後因罪行普遍性加刑至監禁2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Dufton16/6/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ZHAO Lianshe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ufton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發時,一名81歲女士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遭要求提款30,000港元。警方安排女警假扮受害人,在何文田廣場便利店外等候。被告到場後交出手提電話,電話中的男子指示女警把款項交給被告;被告未有取款便離開,及後在攔截時反抗並被拘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的刑罰如何釐定,包括被告僅負責收取款項、沒有證據顯示其參與電話詐騙或知道款項來源時的責任程度;以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就罪行普遍性是否應加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59C條判刑。洗黑錢罪須具阻嚇性的刑罰,量刑主要考慮所處理款項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但被告角色、參與程度及罪行性質亦相關。法院認定本案角色限於一次收款,款項為30,000港元,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電話詐騙或知悉來源,審訊後起點為監禁兩年。被告認罪獲減至一年四個月。鑑於警方證據證明「Drop-off」收款及相關洗錢活動在香港普遍,法院再加刑五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Xu Xia Li & another,確認洗黑錢罪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HKSAR v Javid Kamran指出罪責幅度廣泛,不能訂立單一指引。法院亦參考Herzberg、Hsu Yu Yi、Boma Amaso、Chen Szu Ming、Yam Kong Lai及Wu Jianbing,尤其確認量刑應以洗錢事實及款項金額為核心,並可因罪行普遍而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裁定罪成,判處監禁一年九個月。刑期包括認罪後以兩年起點減至一年四個月,再因相關「Drop-off」洗錢活動普遍而加刑五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直接參與上游電話詐騙,單純收取犯罪得益仍可導致實質監禁。量刑重點是處理款項的金額及被告角色;罪行在社會普遍流行亦可支持法定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人收取電話騙款會被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只負責一次收取30,000港元,沒有證據顯示他參與電話詐騙或知悉款項來源;認罪及有限角色後,仍因罪行普遍而判監禁一年九個月。

Q.沒有參與電話詐騙也可被判洗黑錢嗎?
A.

可以。法院指出,量刑針對的是處理犯罪得益的罪行本身;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上游電話詐騙,仍因串謀收取犯罪得益而被判監禁。

Q.洗黑錢罪會因罪行普遍而加刑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法院接納警方證據,認定相關收款及洗錢模式在香港普遍,並在認罪減刑後加刑五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