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秋嬋案 DCCC1109/2012

安排假結婚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罪名成立
被告串謀詐騙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0/6/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秋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被告陳秋嬋被控於2005年3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間,與鍾海亮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香港特區政府的婚姻登記官及入境事務處人員。控方指她安排20名香港居民與20名內地居民締結虛假婚姻,使內地配偶可藉婚姻關係申請來港團聚。控方主要依賴從犯PW1鍾海亮的證供,以及在被告房間搜獲的24張卡紙及其他文件。被告否認控罪,選擇不作供,辯方則質疑PW1的可信性及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串謀。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詐騙的罪行元素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從犯PW1的證供是否可信及能否單獨支持定罪;搜獲文件是否構成佐證;罪行時間過闊或未證明預先限定20宗婚姻,是否使控罪不當;以及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控方須證明串謀詐騙的每一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雖然PW1是已認罪、等待判刑並可能期望獲減刑的從犯,法庭因此發出從犯警告,但經詳細檢視其證供、矛盾及隱瞞後,認定其要項證供真實可靠。24張卡紙雖不構成法律上的獨立佐證,卻與PW1記事冊及婚姻登記資料相互吻合,增強其可信性。法庭推斷被告與PW1等人達成非法協議,意圖以虛假婚姻資料誘使官員履行公職,並按普通法串謀詐騙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裁定罪成。精神科報告不足以顯示被告缺乏犯罪意圖;按Ghosh測試,行為在客觀及主觀上均屬不誠實。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及普通法串謀詐騙構成控罪基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0條已廢除從犯佐證規則,但法庭仍可因證據背景發出從犯警告。法庭引用Chong Shue Weng Derek & Another v HKSAR說明虛假婚姻涉及以虛假陳述取得入境利益,並引用Ghosh案評估不誠實意圖。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串謀詐騙的全部元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處理刑罰,亦沒有作出其他訟費或補救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法律上必須的佐證,法庭在發出從犯警告後,仍可在完全信納從犯證供可靠時單憑該證供定罪。案件亦說明虛假婚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若締結婚姻的真正目的只是取得入境利益並作出虛假陳述,可構成串謀詐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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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假結婚讓內地配偶來港會否犯法?
A.

法庭認為,若婚姻只是為取得入境利益,並藉此向婚姻登記官及入境處作出虛假陳述,可構成串謀詐騙;本案被告最終被裁定罪成。

Q.從犯證人不可靠,法院仍可否單憑其證供定罪?
A.

法庭須對從犯證供保持警惕,但法律不要求必然有佐證。若法官發出警告後仍完全信納其要項證供,便可單憑該證供定罪;本案即採此做法。

Q.被告的精神病紀錄能否避免串謀詐騙罪成?
A.

精神科報告必須顯示被告在案發時缺乏犯罪意圖,才可能影響定罪。本案報告沒有作此顯示,法庭認定被告具備犯罪意圖並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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