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何勇賢 CACC417/2012

借用虛假文件借貸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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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就刑期提出上訴的許可
上訴法庭(刑事)Lunn JA23/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 Yung Yin (何勇賢)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Lunn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何勇賢承認三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的欺詐罪,涉及在2010年10月8日、13日及18日,向銀行虛假聲稱自己受僱於FAD Design Workshop,月薪12,000元,以取得70,000元、20,000元及36,000元貸款。全部款項均交給D1,申請人沒有獲得任何款項,亦沒有款項追回。他使用了僱傭合約、三份薪金紀錄及顯示入薪的銀行存摺。區域法院法官考慮其認罪及承諾協助控方後,就每項控罪判處32個月監禁。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三項各判32個月監禁的刑罰過重。核心問題是:在申請人沒有取得貸款利益、三罪屬同一欺詐計劃、且已認罪的情況下,原審所採用的4年6個月量刑起點及最終刑期是否過高;以及以預期協助控方作為減刑理由是否原則上正確。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按罪行的整體情況,包括申請人沒有取得款項、三罪在數日內發生並屬同一計劃,原審採用每罪4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具有合理爭議性,可能過高。法庭同時指出,僅因申請人「承諾」將來協助控方而給予6個月減刑,在原則上是不正確的;預期協助本身不能成為適當減刑依據。然而,即使扣除該問題,最終每罪32個月監禁仍可合理爭辯為過重,因此批准就刑期提出上訴的許可。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及一般量刑原則,尤其是罪行情節、被告所得利益、認罪和協助控方的適當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的許可。判決只處理是否應准許上訴,並未在本判決中決定刑期上訴的最終結果或改判刑期。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預期或承諾協助控方不應在沒有實際成果或適當基礎下獲得減刑;即使減刑理由有原則錯誤,若整體刑期仍可能過重,仍可批准上訴許可。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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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僱傭文件向銀行借貸會面對甚麼刑罰?
A.

本案涉及三項欺詐罪,每項原判監禁32個月。上訴法庭認為刑期可能過重,因此批准申請人提出刑期上訴。

Q.沒有取得貸款款項,是否仍會被判欺詐罪?
A.

申請人將全部貸款交給D1,沒有取得任何款項,但仍因以虛假受僱資料取得貸款而承認三項欺詐罪;法庭並未推翻定罪。

Q.承諾協助控方可以獲得減刑嗎?
A.

上訴法庭指出,僅有預期或承諾的協助,不是給予6個月減刑的正確原則基礎;原審在此方面有錯,但法庭只批准刑期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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