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AU PAK KWAN DCCC111/2013

進入私人會所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被告因預謀爆竊被判監禁兩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 T So13/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U PAK KW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W T So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爆竊罪 (burglary) 罪名成立。2012年12月7日,他進入只限會員使用的 Craigengower Cricket Club,並在男更衣室後門持有已損壞的門卡感應器。職員要求他離開後,他仍經後門進入更衣室,最終被發現在廁所隔間內,並曾帶着一個藍色袋子。該袋屬於會員 Chan 先生,內有衣物及其他物品,總值約400港元。被告背包內另有面罩、三隻手套及八把螺絲批;他並非該會會員或會員客人。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本案非住宅爆竊應採用何種起點,以及被告是否只是機會主義的「順手賊」(sneak thief)。辯方援引 HKSAR v Cheung To Ming,主張18個月監禁;控方則依案情及被告多項前科,支持具阻嚇性的較重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住宅爆竊通常以兩年六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但該起點並非僵硬規則。被告進入無權進入的私人會所,利用保安漏洞,並攜帶面罩、手套及螺絲批,顯示行為經過預謀及一定程度的策劃,不接近所引用案例中的順手賊。雖然沒有實際損失,僅屬物主沒有攜帶貴重物品及職員警覺所致。法院並考慮被告23項刑事紀錄,當中12項涉及不誠實,認為有必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且沒有足以減刑的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考慮非住宅爆竊通常以兩年六個月監禁為起點,並引用 HKSAR v Cheung To Ming CACC 406/2005。該案涉及為尋找食物而進入場所的非法入境者,訂定18個月起點;本案因有預謀、攜帶工具及不同犯罪目的而予以區分。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處兩年六個月監禁。法院沒有給予任何減刑折扣;被告的爆竊定罪及刑罰因此維持為本判決所載結果。

判決啟示

私人會所保安漏洞不會減低有計劃爆竊的嚴重性。攜帶犯案工具及具相關不誠實前科,可支持採用阻嚇性量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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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進入私人會所偷竊會判多久?
A.

法院認為被告利用私人會所保安漏洞,並攜帶面罩、手套及螺絲批,行為具有預謀;加上其相關前科,最終判處監禁兩年六個月。

Q.沒有實際偷到貴重物品,爆竊罪會否減刑?
A.

法院認為沒有實際損失只是偶然結果,源於物主沒有攜帶貴重物品及職員及時發現罪行,因此沒有因此給予減刑。

Q.攜帶犯案工具會否影響爆竊判刑?
A.

會。面罩、手套及螺絲批顯示被告並非單純機會主義者,而是有計劃犯案;法院據此要求阻嚇性刑罰,判處兩年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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