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地方吐痰被控是否構成罪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裕驥 HCMA186/2013

上訴駁回
上訴人未能證明原審裁決有誤,定罪及判刑上訴被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8/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裕驥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胡國興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被控於2012年9月18日在荃灣路德圍行人路公眾地方吐痰,違反《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則》(Public Cleansing and Prevention of Nuisances Regulation)。控方證人為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指證目睹上訴人吐痰。上訴人否認控罪,辯稱現場地面僅有清潔用的梘水,並指控食環署職員因過往檢控紀錄而誣陷他。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罰款4,0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裁判官對證人可信性 (credibility) 的評估是否合理,以及定罪是否穩妥。上訴人質疑控方證人誣陷,並爭辯現場並無痰液,僅有清潔梘水。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原審裁判官作為事實裁斷者,對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有直接觀察之利,其對證人可信性的裁斷除非明顯不合情理或缺乏證據支持,否則上訴法庭不應干預。裁判官已詳細分析雙方證供,接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並合理地解釋了為何現場未能發現痰液(因痰液會溶化且渠內有污水)。判刑方面,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屬再犯,以4,500元為起點並因其年齡扣減至4,000元,刑罰並無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的上訴均被駁回,原審判決及罰款4,000元的刑罰維持不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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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公眾地方吐痰被食環署職員指控,如果我否認,法庭會信誰?
A.

法庭會根據證人的供詞、神態及證據進行評估。在本案中,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且其供詞未受動搖,因此接納了控方的指控,並駁回了上訴人的辯解。

Q.如果現場沒有痰液,只有清潔用的梘水,是否可以作為無罪的辯護理由?
A.

這是一個事實爭議。本案中,法庭認為痰液會溶化且渠內有污水,現場找不到痰液並不代表沒有吐痰,因此該辯解未能推翻原審的定罪裁決。

Q.被控吐痰罰款4,000元是否過重?
A.

法庭會考慮被告是否再犯及相關罰則。本案中,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屬再犯,以4,500元為起點,並因其年齡扣減至4,000元,法庭認為此刑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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