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Xu Guohui DCCC28/201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7個月零兩星期;D2 監禁17個月零兩星期
兩名被告因認罪及加刑各被判囚17個月零兩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Tallentire17/4/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u Guohui (D1) and Xu Guoliang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均承認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並承認案情。受害人接獲電話,對方謊稱其兒子遭挾持,要求支付二十萬元。警方安排警員假扮交款人,在奧運站附近按指示放下信封。D1取走信封,D2在附近把風;警方隨即拘捕兩人。信封內為三萬元,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D1稱受人指使收款並可獲一成報酬;D2否認知情,但承認在場。兩人均無香港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考慮兩名被告在電話騙案中的次要角色、認罪及悔意、所涉三萬元與未實際取得款項等因素。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加刑,理由是同類案件普遍且造成損害;辯方不反對。另須決定兩人是否應受相同刑罰,以及適當的量刑起點與加刑幅度。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兩人年輕、在香港無案底,並已認罪及接受加刑;兩人僅屬收取款項的次要參與者,受害人亦未有損失款項。D1親自取走信封,不足以令其與D2在本案所擔任的角色有足以區別刑罰的差異,故兩人應受相同處置。法官以監禁21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4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判處17個月零兩星期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提及 HKSAR v Mo Liuchun(DCCC770/2011),該案在相近情況下以兩年監禁為起點,但沒有加刑。HKSAR v Wu Jianbing(CACC32/2011)涉及四項控罪及約31萬元,較本案嚴重,上訴法院採用三年起點。法官參考兩案,但按本案事實另定起點及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被判監禁17個月零兩星期。法官先以21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25%。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處理騙款案件的量刑可按罪行普遍程度及損害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法官亦認為,兩名共同參與者即使一人親自取款,只要整體角色相近,仍可判處相同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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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取騙款,通常會被判監多久?
A.

本案兩名被告負責按指示收取三萬元,屬次要參與者並承認控罪;法庭以認罪折扣及加刑後,判兩人各監禁17個月零兩星期。

Q.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騙款案件仍會判監嗎?
A.

本案警方及時截獲信封,受害人沒有實際損失,但兩名被告仍因串謀處理騙款被判刑;法庭判兩人各監禁17個月零兩星期。

Q.兩人一同參與騙款,一人取款、另一人把風,刑罰會不同嗎?
A.

法庭認為兩名被告在計劃中均屬次要參與者,D1親自取款並不足以令刑罰不同;本案兩人獲判相同刑期,各監禁17個月零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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