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劍麟案 HCCC469/2012

父親侵犯女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六年
被告被判總刑期監禁六年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19/3/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劍麟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案情摘要

被告楊劍麟承認五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另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受害人是被告的親生女兒,於十四歲時與被告重新聯絡。約兩個月內,被告在海灘、住所、公共地方及離島住所五度對女兒作出接吻、撫摸及模擬性交等行為,並播放色情影片。警方拘捕被告時,亦搜獲載有三套兒童色情影片的儲存媒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刑罰如何反映父親對未成年且有輕度智力障礙女兒的性侵犯、行為逐步加劇及身分權力的濫用;以及所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應按哪一級量刑指引處理。辯方依據被告的臨界智商、認罪、低重犯風險及受害人創傷程度求情;控方則強調保護兒童及罪行的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衡量罪行性質、受害人的年齡及心智發展、被告與受害人的父女關係、行為次數及逐步加劇程度。被告明知受害人是女兒,仍利用其父親身分及受害人的脆弱性,臨界智商不能構成藉口、辯解或求情理由。法庭認為必須以嚴厲刑罰保護未成年及心智發展有障礙的人。兒童色情物品則依萬廣財案例的第四級量刑指引處理,並按總體性原則決定整體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特別引用萬廣財案例作為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指引,並將涉案物品歸入第四級。法庭亦考慮認罪扣減及總體性原則,但判令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其獨立及額外的犯罪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猥褻侵犯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兒童色情物品罪的兩年刑期分期執行。扣除認罪減刑後,總刑期為監禁六年。

判決啟示

父母身分及受害人表面上的愛慕或同意,不能減低利用親子權力及兒童脆弱性的嚴重性。即使受害人未呈現重大心理創傷,法庭仍可基於保護兒童及防止剝削而判處嚴厲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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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多次侵犯未成年女兒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受害人的年齡、心智脆弱程度、侵犯次數及父親身分的濫用。本案五項猥褻侵犯罪與另一罪合併後,總刑期為監禁六年。

Q.受害女兒主動示愛會否減輕父親罪責?
A.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受害人是女兒,仍可選擇保持距離,不能以女兒主動示愛作為藉口或求情理由。本案因此仍判處嚴厲刑罰。

Q.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會否另加刑期?
A.

可以。法庭將涉案物品列入萬廣財案例所指的第四級,認為該罪應獨立處理。本案判處兩年,並與猥褻侵犯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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