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土連等五人案 CACC177/2012

街頭祈福詐騙如何判刑?

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及逾期申請均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26/2/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土連、鄭瑞珠、鄧秋霞、劉光昌及關耀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楊振權副庭長、張慧玲法官

案情摘要

五名申請人均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第一申請人另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屬街頭祈福黨詐騙,申請人從內地來港,利用老年婦人的無知及迷信,訛稱其兒子將遇厄運,誘使她以財物祈福。警方及時監控並偵破案件,避免第二項控罪的受害人蒙受損失。第一申請人另成功騙取另一名受害人162,000元。原審判處第一申請人總刑期50個月,第三申請人39個月,其餘三人36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是否明顯過重,以及街頭祈福黨詐騙的量刑基準是否適當。申請人主張涉款有限、第二項控罪沒有實際損失、已認罪且有家庭及經濟困難,刑期應予下調。答辯方則維持罪行嚴重、普遍且須具阻嚇性。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街頭祈福黨詐騙針對老年及脆弱受害人,造成財物損失及恐慌,必須判處具阻嚇作用的刑罰。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桂蘭及其他人案,糾黨街頭行騙的量刑基準為三年至三年半,視乎案情而定;多一項控罪可考慮增加六個月分期刑罰。受害人實際損失較少或因警方及時介入而沒有損失,並非重要減刑因素。原審按認罪、前科、罪行普遍性及角色作出的調整有理可據。判刑上訴只有在刑期明顯過重時才可干預,本案未達此門檻。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桂蘭及其他人案(CACC 251/2008)確立糾黨街頭行騙約三年至三年半的量刑基準,並可因額外控罪增加分期刑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亞流及其他人案(CACC 85/2008)被申請人援引以主張三年刑期嚴苛,但法庭認為本案刑罰仍符合指引。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第一、第三、第四及第五申請人的判刑上訴,並駁回第二申請人逾期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判維持:第一申請人監禁50個月,第三申請人39個月,其餘三人各36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上訴的干預門檻是原判明顯過重,而不是存在另一個較輕判刑的可能。對針對老年人的街頭詐騙,罪行普遍性、阻嚇需要及受害人脆弱程度可支持顯著加刑;實際損失未遂不會自然導致大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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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街頭祈福黨詐騙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指出,糾黨街頭行騙的量刑基準約為三年至三年半,須按案情調整。本案五名申請人分別被判監禁36至50個月,刑期獲維持。

Q.警方及時阻止騙案,沒有損失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A.

不一定。法庭認為沒有損失是因警方及時偵破,而非申請人憐憫受害人,因此並非重要減刑理由。本案刑期沒有因此下調。

Q.刑事判刑上訴在甚麼情況下會成功?
A.

上訴法庭通常只在原判刑期明顯過重時才會干預。即使存在較輕的同類判刑,也不代表必須改判;本案法庭認為各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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