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浩鏘案 DCCC29/2023

未經授權進入店舖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三罪合共判監二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17/1/2024[2024] HKDC 11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浩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馬浩鏘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兩項盜竊罪。2022年9月13日凌晨,他進入九龍油麻地一間麥當勞的甜品站,剪斷收銀機電線並嘗試撬開收銀機,但沒有偷得任何物品。翌日下午,他先後在Market Place by Jasons及7-11便利店偷取一瓶香檳及九包糖果。警方拘捕被告後,他在警誡下承認三宗事件。被告過往曾八次被判刑,最近一次因兩項盜竊罪被判監九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認罪、重犯紀錄、失物已尋回和犯案情節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入屋犯法屬「技術性」犯案,應採用較低起點,並以同期執行各項刑期;控方則要求法庭按案件整體情節及被告重犯情況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甜品站雖非完全封閉,仍是獨立及被分隔的處所;被告須蹲下推開已關上的門進入,且沒有獲得批准,因此不屬技術性入屋犯法。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鑑於被告有相同性質的重犯紀錄,並於出獄不足兩個月後再犯,起點上調至33個月;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2個月。兩項盜竊罪合共以6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各判4個月,部分與入屋犯法刑期分期執行,並遵守量刑整體性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及HKSAR v Cheng Chi Shing,確認非住宅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引用HKSAR v Sim Ka Wing及HKSAR v Cheung To Ming說明順手牽羊案件可採較低起點,但認為本案不屬該類。HKSAR v Chan Pui Chi支持因重犯而提高起點以達阻嚇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判監22個月;控罪二及三各判監4個月,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三項控罪的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入口並非傳統上被破壞的門窗,只要處所獨立分隔、被告須未經授權推門進入,仍可構成入屋犯法。相同性質的近期定罪紀錄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則影響最終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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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推門進入餐廳甜品站是否構成入屋犯法?
A.

法庭認為甜品站是獨立及被分隔的處所,被告須未經授權推開已關上的門進入,因此構成入屋犯法,而非單純的技術性犯案。

Q.有多次盜竊前科會如何影響入屋犯法判刑?
A.

被告有相同性質的近期定罪紀錄,並在出獄不足兩個月後重犯。法庭因此把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由30個月提高至33個月。

Q.入屋犯法加兩項盜竊罪最終判囚多久?
A.

入屋犯法經認罪扣減後判監22個月,兩項盜竊罪各判4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三罪合共判監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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