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浩鏘
被告於2022年9月13日深夜潛入油麻地一間麥當勞餐廳的甜品站,剪斷收銀機電線並嘗試撬開收銀機,但未成功偷取財物。翌日,被告先後在尖沙咀的 Market Place 偷取一瓶香檳,及在 7-11 便利店偷取糖果。被告隨後被捕,並承認上述三項罪行。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控罪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辯方主張該處所並非閉鎖空間,被告僅需蹲下推門即可進入,屬於「技術性入屋犯法罪」 (technical burglary),應採納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強調其行為構成非法進入獨立分隔處所,且具有潛在危險。
法官裁定該甜品站雖非密封,但屬獨立分隔處所,被告需刻意推門進入且未獲授權,不符合 "sneak thief" 或 "walk-in" burglar 的定義,故拒絕採納較低起點。法官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i 確立的原則,認為對於積犯應提高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 (deterrence)。
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及 HKSAR v Cheng Chi Shing 確立非住宅入屋犯法罪 2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 關於加重刑罰因素的分析;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i 關於積犯應提高刑期的原則。
被告就三項控罪被判監禁共 24 個月。其中控罪一(入屋犯法罪)判監 22 個月,控罪二及三(盜竊罪)每項判監 4 個月(同期執行),且兩項盜竊罪的刑期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本案強調了即使進入處所的方式較簡單(如僅需推門),只要該處所具有獨立分隔性質且進入未獲授權,仍會被視為嚴重的入屋犯法罪,而非僅是技術性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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