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諾怡案 DCCC273/2023
持菜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諾怡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冼諾怡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告與PW曾交往,二人於2022年10月22日分手後,PW到被告位於旺角的住所取回個人物品。PW背向被告收拾物品時,被告持菜刀襲擊,並曾聲稱要斬死PW,造成其背部兩處裂傷及右大腿裂傷,右斜方肌亦受傷,須接受緊急手術。被告其後陪同PW到醫院,並在院內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包括菜刀、傷勢、襲擊時的言語及案發背景如何影響刑罰;被告所稱PW取回物品及擅自翻找物品是否構成挑釁及求情因素;以及被告在另一案件緩刑期間犯案,是否應啟動原有兩星期監禁。
判決理由
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法定量刑指引,相關案件刑期一般介乎三年至十二年,量刑須具阻嚇性。法庭考慮襲擊的預謀、動機、被告精神狀態、武器、武力程度、受害人傷勢及影響等因素。菜刀屬可造成嚴重傷害的武器,被告曾揚言斬死PW,而傷勢不輕,故以33個月為量刑基準。PW要求取回物品及翻找物品,只足以令案件不具備「非源於挑釁」的加刑因素,不能實質減輕刑責。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折扣,判22個月監禁;另案緩刑須啟動,並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Yuen Wai Ku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確認本罪刑期約為三年至十二年;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廸倫及HKSAR v Chan Chun Tat列出的量刑因素及阻嚇原則;並參考律政司司長 訴 熊家駿及律政司 訴 Low Wing Wah,指出即使只有輕微挑釁或爭吵,使用刀刃襲擊仍須嚴懲。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22個月。法院同時啟動其在WKCC 5067/2021案的兩星期緩刑監禁,命令該刑期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即使案件源於爭吵或挑釁,使用菜刀等致命武器襲擊他人仍會受到嚴厲處罰。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但個人背景及事後陪同受害人求醫未被視為足以進一步減刑的有效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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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分手爭執中持菜刀傷人會判囚多久?
法庭會考慮武器、傷勢、威嚇言語及認罪時間。本案以33個月為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22個月。
Q.受害人先挑釁會否大幅減輕傷人刑責?
受害人的行為可令案件不具備「非源於挑釁」的加刑因素,但不會自動大幅減刑。本案法庭認為相關爭執不足以減輕被告的刑責。
Q.緩刑期間再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會有甚麼後果?
如被告在緩刑期間犯下新罪,法院可啟動原有刑期。本案被告須服行另一案兩星期監禁,並與本案2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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