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Man-kit & Ors DCCC1190/2011
住宅爆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Man-kit、Chu Kim-ngau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A. J. Woodcock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 Wu Man-kit 及 Chu Kim-ngau 承認兩項共同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210章第11(1)(b)及(4)條。第一宗案件於2011年7月21日在中環 Square Street 的住宅發生,第二宗於2011年8月19日在九龍觀塘道的住宅發生。兩人因經濟困難而共同來港犯案;第二宗案件中,警方已監視兩人並在他們離開大廈時將其拘捕。第一宗案件主要依賴閉路電視及兩人的自願供認,辯方指出如無供認,控罪或難以成功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兩宗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兩名被告的角色是否應作不同處理,以及自願供認和認罪應給予多少減刑。控方依案件嚴重性及住宅損失主張適當刑罰;辯方強調第一宗案件因供認而得以檢控,並提出悔意、家庭背景及其他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採用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三年監禁的量刑起點,並認為本案沒有加重因素。兩名被告雖分別擔任看守及破門進入的角色,但兩者同樣具有罪責,故不作區分。每項控罪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刑期降至24個月。考慮兩宗案件的整體性,通常會有八個月分期執行;但第一宗控罪的自願供認促成定罪,依據所引用判例再給予兩個月寬減,故只命令六個月接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考慮 HKSAR v Hui Chi Tong 及 HKSAR v Tsang Kai On。兩案均涉及自願供認對成功檢控具有關鍵作用的情況,支持因供認而減少接續執行刑期。本案亦依《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定罪。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項控罪均判處24個月監禁。第一項控罪其中六個月須與第二項控罪接續執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因此,Wu Man-kit 及 Chu Kim-ngau 各自的總刑期均為3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自願供認若直接促成一項原本難以證明的控罪定罪,可在認罪減刑以外影響接續刑期。看守與實際破門者在共同住宅爆竊中,亦可能被視為同等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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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如何判刑?
法官指出,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再按認罪及其他因素調整。本案每項控罪減至24個月,兩項合計判監禁30個月。
Q.自願供認可以減少入屋犯法罪刑期嗎?
可以。在本案中,第一項控罪若無被告供認可能難以定罪;法庭因此把通常八個月的接續刑期減至六個月,兩名被告各獲額外兩個月寬減。
Q.看守和破門者的入屋犯法罪責任是否相同?
法官認為,在共同策劃的兩宗住宅爆竊中,看守與負責破門進入者均屬同等罪責,因此沒有因角色不同而區分刑罰,兩人最後均被判監禁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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