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Wa-luen DCCC742/2012

使用虛假結單申請按揭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
使用虛假文書罪判囚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Sham3/2/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Wa-lu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ham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使用虛假文書 (using false instruments) 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2003年,他以自己名義使用三套虛假銀行賬戶結單,訛稱受僱為運輸公司銷售經理、月入52,000元,向銀行申請按揭並取得900,000元貸款。被告只支付最初兩期按揭,其後銀行收回及出售物業,蒙受約73,000元損失。案件屬一項較大型按揭騙案的一部分,被告其後逃往內地,並因另一宗盜竊罪被判囚七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使用虛假銀行結單取得按揭貸款的罪責及刑罰。控方指出案件屬有周詳計劃的商業騙案;辯方則主張被告只是受僱買家,在集團中角色較次,並以認罪、悔意、近期曾在內地服刑及與共犯刑期差異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該計劃經審慎部署,須由包括被告在內的多人共同參與;被告雖非主謀,其提供虛假資料的角色仍是計劃成功不可或缺的一環。商業騙案通常須判處即時監禁,即使被告是初犯。法院承認本案罪名是使用虛假文書而非欺詐,且共犯獲判較短刑期,但量刑差異的核心仍是本案刑罰是否適當。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再因認罪減至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o Ka Keung CACC 196/2007,確認商業騙案除特殊情況外通常須即時監禁,即使是初犯。法院亦引用 Lin Siu Lun CACC 383/2008,指出不同被告的刑期存在差異時,關鍵仍是對本案被告所判刑罰是否適當,而非單純追求刑期一致。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院以兩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刑至16個月。被告最終被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在按揭騙案中,即使被告並非主謀,若其參與對計劃成功不可或缺,仍可能面臨即時監禁。共犯刑期不同不會自動構成減刑理由,法院會獨立評估本案刑罰是否適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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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虛假銀行結單申請按揭會判囚嗎?
A.

法院認為按揭騙案經周詳策劃,且被告提供虛假資料的角色不可或缺,因此即使罪名是使用虛假文書,仍判處即時監禁十六個月。

Q.不是騙案主謀也會被判監禁嗎?
A.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雖非主謀,但其使用虛假銀行結單是計劃成功不可或缺的一環,故不能僅因角色較次而避免即時監禁。

Q.共犯刑期較短可以要求同樣判刑嗎?
A.

不一定。法院指出不同被告刑期有差異時,重點是本案刑罰是否適當,而非必須完全一致;本案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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