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o Ka-wai HCCC121/2012
策劃淋潑腐蝕液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o Ka-wai and Chan Lap-tak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承認串謀意圖使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受害人 Neil Simon Mitchell 是一名大律師,正代表律政司在區域法院檢控一宗刑事案件。2009年10月27日,數人向他淋潑硫酸,令其左眼、耳及面部受化學灼傷。蘇家威負責招募施襲者、勘察現場並在附近等候;陳立德則接洽中間人,商議阻止受害人出庭的方法,並在案發日留在法院內等候消息。襲擊目的是令受害人不能繼續出庭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處理此類有報酬、經策劃的腐蝕性液體襲擊,應採用何種起點,以及兩名被告的角色、認罪和個人背景可獲多少減刑。控方指出罪行嚴重並援引相關判刑案例;辯方則以兩人並非主謀、角色較次、認罪及悔意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官將本案歸入為酬勞而冷血襲擊陌生人的類別,並認為案件因預先勘察、多人參與及企圖阻止檢控而特別嚴重。雖然兩人不是主謀,兩人均在招募和安排襲擊中擔當重要角色,故不接受其角色輕微。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屬偶然因素,對減輕罪責作用甚微;未收到報酬亦非減刑理由。法官以十八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兩人認罪各減三分之一,判處各十二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 R v Chan Chi Lun,指出此類罪行中受害人傷勢嚴重與否多屬偶然,不應大幅有利於施襲者;並考慮 HKSAR v Wong Siu Kwan、The Queen v Ngai Kwok Hing、HKSAR v Lam Ming Wing、HKSAR v Yu Wai Chiu 及 HKSAR v Lo Ching Ho,以區分腐蝕性液體襲擊的類別和判刑範圍。法官亦參考同案共犯的判刑以維持一致。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就第一項串謀罪各被判監禁十二年。第二項妨礙司法公正串謀罪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法庭許可不得進一步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以腐蝕性液體襲擊他人、意圖阻止其履行檢控職責,尤其涉及策劃及多人分工時,量刑可採用嚴厲起點。即使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傷勢結果的偶然性亦限制其減刑分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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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策劃以硫酸襲擊大律師,兩名招募者判刑如何?
兩名被告均參與招募及安排襲擊,法庭採用十八年監禁為起點,並因各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各判監十二年。
Q.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會否大幅減輕腐蝕液襲擊的刑罰?
法庭認為此類罪行的實際傷勢很大程度屬偶然,因此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對施襲者的量刑有利作用甚微;本案兩名被告各被判監十二年。
Q.沒有收到襲擊報酬,可以作為減刑理由嗎?
法官明確不接納兩名被告沒有收到承諾報酬是減刑因素。考慮罪行嚴重及兩人的實際角色後,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各判監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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