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u Yawu DCCC854/2012
替同夥砍樹把風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u Yaw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
案情摘要
被告與一名同夥到粉嶺沙頭角公路丹竹坑村,企圖砍伐沉香樹並取走木材。村民兩度報警,警員其後截獲身穿綠色上衣的被告;另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逃去。被告承認自己負責把風,並帶警員前往樹木位置。現場有新鮮斧痕及木屑,木屑重約3.95公斤,估值約39,400元。被告承認企圖盜竊罪,亦不反對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被告作為把風者,在同夥砍伐沉香樹的企圖盜竊中所負角色及罪責,應如何反映於量刑起點;其認罪、配合警方及香港沒有案底應獲多少減刑;以及控方是否證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指的加刑理由及適當加幅。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砍伐樹木造成的損害雖難以量化,但新鮮斧痕及附近木屑足以證明樹木受損。被告與同夥共同行事,並作為把風者在罪行中發揮完整而不可或缺的作用;其角色與揮斧者同樣嚴重。考慮罪行未遂、認罪、協助警方及其他案情,法官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18個月。控方已證明《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下的加刑理由,適用25%加幅後,判處22個半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考慮 HKSAR v Yang Jianzeng(區域法院刑事案件第425號,2011年),該案採用25%加幅。法官指出該案被告獨自行事,但仍認為本案適用相同加幅。法定依據包括《盜竊罪條例》第9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裁定企圖盜竊罪罪成。法官先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18個月,再按25%加幅判處22個半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詞指出,在共同犯案中擔任把風者,若其參與屬完整且不可或缺,罪責可與直接砍伐者同樣嚴重。判詞亦確認,對沉香樹的生態損害即使難以量化,仍可依現場斧痕及木屑等證據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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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同夥砍伐沉香樹把風,會被判多久?
法官認為把風者在共同犯案中發揮完整而不可或缺的作用,罪責可與揮斧者同樣嚴重。本案被告認罪並經加刑後,被判監禁22個半月。
Q.企圖盜竊沉香樹木材,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法官以27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18個月;其後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本案最終判處22個半月監禁。
Q.砍伐沉香樹但木材數量難以確定,法庭如何量刑?
法官指出木材數量難以量化,但新鮮斧痕和附近木屑可證明樹木受損,並按被告的共同參與及把風角色量刑。本案被告被判監禁22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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