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萍等案 CACC147/2012

共同扒竊未遂如何判刑?

減刑
三人刑期減至19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18/10/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萍、段軍偉、羅少珠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袁家寧、張慧玲

案情摘要

三名上訴人一同被控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第三上訴人另被控盜竊罪。三人在旺角一間商舖內以衣物遮掩,兩次伸手進入女顧客的手袋,但未能取走財物。其後第三上訴人被搜出一張屬於女學生的八達通卡,原審裁定她以不誠實意圖管有該卡。三人均無刑事紀錄並為聾啞人士,原審各就企圖盜竊判囚26個月,第三上訴人的兩個月盜竊刑期與前者同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判刑上訴 (sentence appeal):初犯者共同在旺角購物區企圖扒竊,量刑起點應為多少;共同犯案及在購物區犯案的加刑幅度是否過高;第三上訴人的盜竊罪刑期應否與企圖盜竊罪同期或分期執行。三人主要要求減刑,第三上訴人另稱自己無辜;答辯人則認為原判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上訴庭依據扒竊案件的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認為三名上訴人均為初犯,基本量刑起點應為15個月監禁。共同犯案及在著名購物區犯案屬加刑因素,但案情並非周詳策劃,且現場並不擁擠,因此不應把量刑起點提高至28個月。綜合相關因素後,恰當起點為21個月;再因三人均為聾啞人士而酌情減刑兩個月,企圖盜竊的刑期為19個月。第三上訴人的另一項盜竊罪並非同一事件,應分期執行;依整體刑期原則,總刑期為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確立初犯扒竊通常以12至15個月即時監禁為起點,並列出武器、擁擠地點及共同行事等加刑因素。上訴庭亦參考 HKSAR v Chan Mei Yee [2010] 4 HKC 571 及其他扒竊案件,指出多人犯案不必然以30個月為起點。

裁決與命令

三名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三項企圖盜竊罪的26個月刑期撤銷,改判各19個月監禁。第三上訴人的兩個月盜竊刑期維持,其中一個月與企圖盜竊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量刑須先按罪行情節訂定基本起點,再逐一衡量加刑及求情因素;多人共同犯案或在購物區犯案,並不自動導致較高的固定起點。第三上訴人的獨立盜竊罪亦展示整體刑期原則與分期執行的適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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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初犯共同在購物區扒竊未遂會判多久?
A.

法院以15個月為初犯基本起點,考慮共同犯案及購物區因素後為21個月,再因殘障減兩個月;本案三人最終各判19個月。

Q.多人一起扒竊是否一定以30個月起點判刑?
A.

不一定。共同犯案是加刑因素,但仍須按計劃程度、現場是否擁擠及其他情況評估;本案上訴庭認為28個月起點過高。

Q.同一被告另犯盜竊罪,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須視乎兩罪是否屬同一事件及整體刑期原則。本案第三上訴人的盜竊罪屬獨立罪行,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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